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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继续加大对灾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灾区市、县两级政府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教育、人才、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债转贷和地方性债券安排,重点向灾区倾斜。 支持灾区积极利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援助性贷款和其他优惠贷款,用于灾区基础设施、特色产业、民生工程、社会事业、生态环保等建设。 二、税收政策 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因“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依法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灾后恢复重建。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损毁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灾后恢复重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三、投资政策 在申请中央财政性投资和安排我省投资时,继续向灾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扶贫帮困、就业促进、防灾减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倾斜,加大专项建设资金对灾区支持力度。 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到灾区投资创业。 对列入本规划项目库的项目要积极支持,按程序优先审批。 四、金融政策 保持对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摆布资金,支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和灾区经济发展的贷款增速不应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加大对灾区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产业园区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灾区产业结构升级。加大对灾区基础设施、农业、中小企业、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做好对灾区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的金融支持和帮扶工作。增加灾区支农再贷款限额,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对灾区业务经营稳健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达标指标要求,支持其扩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采取综合性措施,帮助灾区农户解决住房重建贷款有序还款问题。按照“农户自愿、双方协商”的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在原贷款基础上,结合农民收入状况和特点,合理调整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尽量减轻农户短期还款压力;地方财政安排部分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积极还款的农户给予奖励性补助。 发展资本市场功能。继续延续执行企业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绿色通道政策”。探索灾区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 加大保险创新力度。积极发展契合灾区特点的保险产品,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积极推进科技保险、责任保险发展。吸引保险资金优先投资灾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灾区发展提高。 五、土地政策 充分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力争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存地方的期限延长到2015年,允许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适度调整优化用地布局和结构,根据灾区发展需要,加大对土地整理开发的支持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