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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产业政策 继续对灾区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农机购置和林木良种补贴给予倾斜和支持,争取将39个重灾、极重灾县(市、区)全部纳入国家(生猪)良种补贴范围,对农机购置补贴仍按50%标准执行。加强灾区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灾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灾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标准。扩大灾区农业政策性保险品种范围,争取中央财政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支持灾区开展森林政策性保险、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给予保费补贴。 促进资源就地转化。凡有条件在灾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在灾区布局建设并优先审批核准。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旅游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生产发展的重点扶持,加大力度扶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与支持、区域特色及优势明显、与龙头项目或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扶持灾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发展,支持城乡居民自主创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小企业按规定贴息,提高自主创业者最高贷款额度。 七、扶贫政策 将地震重灾区贫困县纳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和帮扶范围,给予重点支持。加大生态移民扶贫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生态移民补助标准。建立灾区贫困村专项扶贫开发资金,专项用于灾区贫困村发展振兴项目。 八、生态补偿政策 全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开展草原、湿地、水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试点。继续对灾区实施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建立省级财政对重要生态功能县(市、区)的生态补偿制度。灾区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要按规定收取矿产企业地质环境保证金,专项用于矿产企业采矿所致环境问题的治理。 九、人才政策 培养引进人才。支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积极支持在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继续实施上挂下派、就地培训、对口培训等政策。对后备人才培养资助和留学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等项目,优先向灾区倾斜。继续开展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专题培训。 第三节 组织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是灾区发展振兴规划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帮助“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区发展振兴的各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