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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调度,为受旱地区提供机动抗旱设备,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为饮水困难地区应急送水,为农民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救护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易旱地区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5.2.8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地区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1)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以市防指为中心的市、县两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赶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3)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宣传

  (1)防汛抗旱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

  (2)重要信息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每年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市防指负责组织多个部门联合进行专业抢险救灾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协调相关部门对受灾群众倒塌房屋进行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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