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1.5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发生状况,做好相应的救助工作。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山洪、泥石流、滑坡等)、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主要河流:指我市的碧流河、英那河、复州河、大沙河。

  7.1.7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8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 年一遇的洪水。

  7.1.9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1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洪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7.1.12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7.1.13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7.1.14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7.1.15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7.1.16 轻度干旱: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或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2%,或全市1/3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5%。

  7.1.17 中度干旱: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或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5%,或全市1/3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10%。

  7.1.18 严重干旱: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或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7%,或全市1/3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20%。

  7.1.19 特大干旱: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5%,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或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10%,或全市1/3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30%。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