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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各级有关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气象台应及早向各级气象和防汛指挥机构发布信息,并向当地军事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务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措施。 (5)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5 干旱灾害预警 根据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和等级适时启动相应的抗旱预案。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各项预案 (1)为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市防指负责组织市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各地的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和行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4.1.2 进入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防指负责组织调度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市防指,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1.5 对跨区域发生或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或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城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区市县、先导区城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垮坝或两座以上(含两座)大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