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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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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上报市防指;对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雨情、水情和土壤墒情由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按相关要求上报市防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有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将受旱情况上报市防指。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流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各区市县、先导区、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要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中的有关标准确定并储备。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同时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流即将接近警戒水位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指或其授权的有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按要求及时更新水、雨情。

  3.2.3 山洪灾害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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