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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7.1.20 城区:指城区居民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21 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32.7-41.4米/秒,也即风力12-13级。

  7.1.22 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7.2-24.4米/秒,也即风力8-9级。

  7.1.23 紧急防汛期: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5年对本预案修订1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市管水管单位和各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灾害过后,市政府要对防灾工作进行总结。对在防灾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灾过程中受伤、致残的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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