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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某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4)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全市发生轻度干旱; (7)重点河道险工险段等发生重大险情; (8)市管河道下游发生较大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ⅳ级响应。 (1)市防指加强工作领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加强汛情、旱情、工情监测和预报,及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市防办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通报灾情及救灾行动情况。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防汛抗旱防台工作。 (2)相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洪涝灾害 (1)当出现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务、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务、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风暴潮灾害 (1)风暴潮灾害应急处理由渔业防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政府、渔业防台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② 海洋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风暴潮,并及时报同级政府、渔业防台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③ 沿海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风潮堤工程责任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④ 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防潮堤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当地政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