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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项目目标 (一)项目宗旨 关注项目地区农村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状况,促进政府制定和落实妇幼卫生政策和规范,提高当地妇幼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农村地区妇幼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得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项目目标 至2013年,项目地区孕产妇和0~6岁儿童及其家长能够接受规范的妇幼保健服务,以改善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生率,降低孕产妇、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三) 具体目标
备注:上述指标要求根据基线调查结果确定。 四、项目策略及活动策略 (一)倡导各级政府,推动妇幼卫生相关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落实和出台。 1、促进妇幼卫生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落实和出台。 (1)制定、修订、出台或落实适合当地特点的妇幼卫生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促进综合孕产期和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化的政策、方案。常规服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重点服务:包括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高危孕产妇管理、新生儿保健、儿童发育筛查、孕产妇、新生儿及儿童危重症识别、转诊与处理、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立等; (2)制定相关政策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确保妇幼卫生人员队伍的稳定,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加大对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设备的投入,保障规范的孕产期、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政策; (3)将母乳喂养率、孕妇和婴幼儿贫血患病率、儿童生长迟缓率等健康指标纳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开展并完善高危孕产妇随访及体弱儿专案管理。 组织方式: 通过动员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领导参与项目监督指导、经验交流等形式。 2、政府倡导,多部门合作网络建立。 通过增强项目地区各级政府和领导对妇幼卫生工作和项目的重视,促进妇幼卫生政策的落实与出台,增加对妇幼卫生和项目工作的投入;同时,通过建立广电、妇联、计生、民政、教育、共青团等多部门合作网络,争取多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支持,保障妇幼卫生工作和项目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组织方式: (1)省级启动会和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由各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组织召开,参会人员包括省卫生厅分管领导、妇社处处长、省级妇幼保健院院长及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县分管县长和卫生局局长、妇幼保健院张及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县各乡镇分管乡长、卫生院院长、妇幼保健人员。 (2)项目地区工作协调会:省卫生厅妇社处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省级项目协调会,总结本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布置下年度的项目工作。参会人员包括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省妇幼保健院主管院长、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县所在地区(州)卫生局分管局长、保健院院长,项目县分管县长、卫生局局长、妇幼保健院院长。 3、加强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的硬件和人员保障。 通过加强孕产期及儿童保健基本服务及综合服务的房屋、设备、药品及人员方面的充分配备,保障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全面性及可获得性。 (1)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的硬件建设、保障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供 省卫生厅负责督促项目地区各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建设,确保妇幼保健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得以配备,特别是儿童保健服务所需设备和一间面积不小于10平米的独立的儿童保健体检用房;项目地区乡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标准配齐儿童保健设备,促使项目地区妇幼卫生服务试点机构能够达标。 产科门诊应至少配备成人体重计、血压计、软尺、骨盆测量器及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产科病房除其他产科接产和急救所需设备外,必须配备集血器和新生窒息复苏设备,以加强项目地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根据妇幼保健的需要配备基本药品,孕产期保健基本用药除产科治疗所需其他药品外,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药房必须配备铁剂以满足孕产期保健的需要。儿童保健的基本药品包括儿童铁剂、维生素d制剂、口服补液盐。 (2)加强母子健康综合服务人员保障。 了解项目县妇幼保健体制的现状,发现工作薄弱环节和影响因素,根据项目县医疗卫生体制和公共卫生工作要求以及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设立或稳定县、乡、村妇幼保健工作编制和岗位,配备相应的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并落实相应报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