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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青卫妇社[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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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目标

  (一)项目宗旨

  关注项目地区农村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状况,促进政府制定和落实妇幼卫生政策和规范,提高当地妇幼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农村地区妇幼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得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项目目标

  至2013年,项目地区孕产妇和0~6岁儿童及其家长能够接受规范的妇幼保健服务,以改善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生率,降低孕产妇、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三) 具体目标

  

项目指标

指标目标

1. 健康指标

1.1 孕妇贫血患病率

 

1.2 3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

 

1.3 3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

 

1.4 3岁以下儿童两周内疑似肺炎患病率

 

1.5 3岁以下儿童两周腹泻患病率

 

2. 政策指标

2.1 各级妇幼卫生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的数量

 

2.2 促进当前妇幼卫生政策落实的政策、规范的数量

 

2.3 新的妇幼卫生政策、服务、规范、标准等的数量

 

2.4 政府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包括与儿童健康相关的指标

 

2.5 优化妇幼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的试点乡镇卫生院的比例

 

3. 服务提供和利用指标

3.1 孕妇产前检查覆盖率(a类地区)

 

3.2 孕妇合格产前检查率

 

3.3 住院分娩率

 

3.4 产后访视率

 

3.5 早开奶率

 

3.6 0~6月纯母乳喂养率

 

3.7 6~8月辅食添加率

 

3.8 3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

 

3.9 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

 

3.10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3.11 0~6岁儿童系统管理率

 

3.12 3岁以下儿童发育评估率

 

3.13能提供基本产科和新生儿科急诊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的比例

 

3.14能提供综合产科和新生儿科急诊服务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比例

 

3.15 能提供规范儿童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的比例

 

3.16 可开展0~6岁儿童发育筛查的县妇幼保健院的比例

 

3.17 可开展0~6岁儿童发育筛查的乡镇卫生院的比例

 


  备注:上述指标要求根据基线调查结果确定。

  四、项目策略及活动策略

  (一)倡导各级政府,推动妇幼卫生相关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落实和出台。

  1、促进妇幼卫生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落实和出台。

  (1)制定、修订、出台或落实适合当地特点的妇幼卫生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促进综合孕产期和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化的政策、方案。常规服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重点服务:包括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高危孕产妇管理、新生儿保健、儿童发育筛查、孕产妇、新生儿及儿童危重症识别、转诊与处理、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立等;

  (2)制定相关政策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确保妇幼卫生人员队伍的稳定,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加大对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设备的投入,保障规范的孕产期、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政策;

  (3)将母乳喂养率、孕妇和婴幼儿贫血患病率、儿童生长迟缓率等健康指标纳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开展并完善高危孕产妇随访及体弱儿专案管理。

  组织方式:

  通过动员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领导参与项目监督指导、经验交流等形式。

  2、政府倡导,多部门合作网络建立。

  通过增强项目地区各级政府和领导对妇幼卫生工作和项目的重视,促进妇幼卫生政策的落实与出台,增加对妇幼卫生和项目工作的投入;同时,通过建立广电、妇联、计生、民政、教育、共青团等多部门合作网络,争取多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支持,保障妇幼卫生工作和项目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组织方式:

  (1)省级启动会和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由各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组织召开,参会人员包括省卫生厅分管领导、妇社处处长、省级妇幼保健院院长及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县分管县长和卫生局局长、妇幼保健院张及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县各乡镇分管乡长、卫生院院长、妇幼保健人员。

  (2)项目地区工作协调会:省卫生厅妇社处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省级项目协调会,总结本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布置下年度的项目工作。参会人员包括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省妇幼保健院主管院长、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县所在地区(州)卫生局分管局长、保健院院长,项目县分管县长、卫生局局长、妇幼保健院院长。

  3、加强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的硬件和人员保障。

  通过加强孕产期及儿童保健基本服务及综合服务的房屋、设备、药品及人员方面的充分配备,保障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全面性及可获得性。

  (1)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的硬件建设、保障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供

  省卫生厅负责督促项目地区各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建设,确保妇幼保健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得以配备,特别是儿童保健服务所需设备和一间面积不小于10平米的独立的儿童保健体检用房;项目地区乡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标准配齐儿童保健设备,促使项目地区妇幼卫生服务试点机构能够达标。

  产科门诊应至少配备成人体重计、血压计、软尺、骨盆测量器及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产科病房除其他产科接产和急救所需设备外,必须配备集血器和新生窒息复苏设备,以加强项目地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根据妇幼保健的需要配备基本药品,孕产期保健基本用药除产科治疗所需其他药品外,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药房必须配备铁剂以满足孕产期保健的需要。儿童保健的基本药品包括儿童铁剂、维生素d制剂、口服补液盐。

  (2)加强母子健康综合服务人员保障。

  了解项目县妇幼保健体制的现状,发现工作薄弱环节和影响因素,根据项目县医疗卫生体制和公共卫生工作要求以及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设立或稳定县、乡、村妇幼保健工作编制和岗位,配备相应的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并落实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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