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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青卫妇社[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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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助产机构能够提供早接触、早开奶的服务,能够开展母乳喂养咨询,保护、促进和支持纯母乳喂养;

  5、所有乡镇卫生院以及80%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婴幼儿喂养指导;

  6、所有助产机构的分娩现场均有1名接受过新生儿窒息复苏的人员在场;

  7、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至少有1名接受过新生儿危重症救治培训的专业人员;

  8、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均能够提供孕产妇、儿童血红蛋白检查及孕产妇尿蛋白检查;

  9、项目地区的医疗保健机构能够开展孕前保健服务。

  (三)卫生服务人员

  1、乡级医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县级专题培训,村级卫生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级专题培训;

  2、所有助产人员均应掌握初步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3、所有助产人员能够正确绘制妊娠图、产程图和测量产后出血量;

  4、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项目地区在对0-6岁儿童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儿童喂养和疾病预防指导;按照儿童4-2-1体检要求开展0-6岁儿童健康体检、乡级机构按照儿童生长发育里程碑进行发育评估、县级至少一名医务人员掌握发育评估的测验方法;

  5、项目地区的医疗保健机构能够开展孕前保健服务;

  6、县、乡级医务人员能够掌握孕妇和儿童贫血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孕产妇及儿童看护人

  1、孕产妇知晓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的重要性;

  2、孕产妇知晓医疗机构提供孕期营养及孕前保健服务;

  3、孕产妇至少知晓3种以上孕期危险症状;

  4、孕产妇接受了孕产期系统保健,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访视;

  5、孕产妇接受过孕前咨询服务;

  6、儿童看护人知晓婴幼儿喂养方法和辅食添加知识;

  7、儿童看护人知晓儿童早期发展的促进方法;

  8、儿童看护人知晓儿童免费健康检查的政策和时间;

  9、儿童看护人至少知晓3种以上儿童危险症状;

  六、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卫生厅妇社处为项目执行机构,青海省妇幼保健院为项目技术支持单位,在省卫生厅领导下负责项目具体活动的组织与实施。项目办公室设在省妇幼保健院,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成立省级项目技术指导组。

  1、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组 长:王晓勤 青海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王廷军 青海省卫生厅妇社处副处长

  黄素霞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院长

  成 员:星树德 青海省卫生厅新农合办副主任

  艾溪涛 青海省健康教育所所长

  李庆业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尚 鸿 青海省卫生厅妇社处主任科员

  龙 黎 青海省卫生厅妇社处主任科员

  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海省卫生厅妇社处。

  职责:

  ①负责项目执行过程,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②负责与卫生部妇社司和县级项目领导小组进行联络、沟通与协调;

  ③负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

  ④负责审批项目半年预算和经费报账单;

  ⑤负责审阅项目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主办年度工作会议。

  2、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①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协调各项目单位,保证项目的实施进度;

  ②负责与国家级项目办公室和县级项目办公室及时交流、沟通项目进展情况;

  ③按项目要求管理经费、专款专用,编写本级项目活动预算、汇总下级项目活动预算,每项活动完成后及时报账,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④组织本省的逐级培训,协调省级专家参与县级培训,组织、协调县级妇幼保健人员到省、地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修;组织省、地市级专家驻项目县蹲点、指导;

  3、省级项目技术指导小组及其职责:

  组 长:黄素霞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院长

  副组长:李庆业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成 员:徐海龙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医务科副主任

  李 洁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妇保科主任

  杨 华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儿保科主任

  王惠珍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主任

  刘向辉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副主任

  孙春玲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副主任

  王道华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

  阎新华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

  赵海霞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信息科主任

  李桂月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信息科

  李 颖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妇保科

  刘学莉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儿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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