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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本周期项目结束前;在县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妇幼保健管理科,配备接受过营养咨询培训的妇产科/妇女保健人员,保障孕产期营养咨询门诊开展。至少配备专职儿保人员2人,在有条件的乡镇开展儿童发育评估和儿童营养门诊。 在项目结束前,项目地区承担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助产人员,均应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每次助产需至少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其中1名是接受过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的人员。 (二)提供规范、优质的母子健康综合服务。 1、制定母子健康综合服务规范、标准 (1)规范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建立、健全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的管理机制 各项目地区应建立急诊、急救、转诊网络体系,制定转诊制度及其工作规范;建立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成立产科技术指导小组和儿童危重症急救小组,公布急救电话;发现乡、村两级危重症孕产妇和儿童及时联系并上转。 各乡镇卫生院应开设孕产期保健门诊和儿童保健门诊,配备必要的基本产科服务和儿童体检设备,有专职的妇产科和儿科医生以及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高危孕产妇随访和体弱儿专案管理。 根据项目地区妇女、儿童健康问题及群众的需求,各项目地区应制定乡村级妇女、儿童保健人员可承担的工作要求,建立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内容的在职培训制度,根据妇幼保健人员的工作业绩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励机制。 (2)制定“两个标准”、“两个模式”。 制定“母子健康”乡镇卫生院服务标准: 在参考儿基会“母婴安全”乡卫生院建设十条标准基础上,制定“母子健康”乡镇卫生院服务标准,用于指导项目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妇女保健、妇产科、儿童保健和儿科服务。每县至少建立2个试点 “母子健康”乡镇卫生院,以检验其服务标准应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制定县、乡级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标准: 按照国家级技术指导组制定的县、乡级医疗机构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的硬件设施、服务内容、人员要求等具体标准,指导各级机构满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并根据机构条件和群众需求,提供规范化的、延伸和优质的儿童保健服务。 制定适宜的农村孕前和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 按照国家级技术指导组制定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制度、孕前保健服务模式、孕产期保健服务流程、基层产科转诊及急救服务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项目地区孕产期保健服务、转诊及急救服务。 在项目地区建立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发生的孕产妇危重症典型病例进行评审,及时发现产科服务中的不足之处,改进产科服务质量。 制定适宜的农村儿童保健服务模式: 加强新生儿保健,在各助产机构建立由儿科医生参与的住院分娩新生儿离院前评估,及时发现和治疗新生儿危重症。根据项目地区具体情况,建立各级危重儿童转诊制度,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本地区死亡儿童情况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可避免死亡的因素并予以改进。 根据项目地区儿童保健人员情况、家长需求和现行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儿童生长监测和发育评估,针对儿童营养性疾病高发年龄制定适宜的监测频率和监测内容,采用较敏感的监测指标及时发现儿童营养不良,并对儿童家长进行育儿指导,对儿童喂养过程进行监测、评估和喂养指导。 在乡村级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内容与计划免疫工作紧密结合的服务模式,建立简便易行的儿童健康档案。根据《全国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探索适宜农村地区且可推广的儿童保健工作模式。 (3)明确各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职责及服务内容。 县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在完成全县基本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的基础上,开展综合产科和儿科服务,提供孕产妇及儿童危重症的急救服务,开展对下级服务机构母子系统保健服务的技术培训与指导、保障专家蹲点和临床进修的效果和开展健康教育。 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基本的产科服务,危重症的转诊前处理和转诊以及产后访视,微量营养素补充,婴幼儿喂养与发育指导,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体弱儿管理,计划免疫,健康教育。 村卫生室:开展母子系统保健服务的宣传动员,产前检查(特殊地区),动员和护送孕妇住院分娩,开展产后访视,婴幼儿喂养与发育的指导和宣传,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特殊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