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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青卫妇社[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提供母子健康综合服务

  (1)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常规服务内容:

  ①孕期保健:

  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提供服务。

  孕期检查时,必须包括体重、血压、血常规和尿常规检查,提供孕期营养指导、高危因素筛查及管理。

  ②分娩期保健:

  根据孕妇临产前情况,判断孕产妇危险状况、分娩方式,安排合适的分娩地点。

  积极促进住院分娩:在提供助产服务的边远医疗机构,试点建立“示范乡镇卫生院待产室”,以鼓励临近预产期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孕妇提前住院待产,提高住院分娩的可及性。

  规范分娩期保健服务,密切监护和处理各产程,正确使用产程图,及时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合理应用缩宫素,恰当掌握剖宫产指征,分娩现场至少须有一名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人员在场,分娩后及时应用集血器测量产后出血量,并在产房观察2个小时,达到防滞产、产伤、产后出血、感染、新生儿窒息等产时并发症的目的。

  ③产后保健:

  产褥期要加强产后家庭访视服务,应由受过培训的医务人员在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信息后的3-7天内入户了解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和问题,及早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避免各种产后并发症及后遗症。

  项目地区未住院分娩的产妇应至少访视3次,首次访视应在产后24小时内,第2次访视在产后3天,第三次访视在产后28-30天。访视内容包括对孕期患有高血压和贫血的产妇应在随访时予以复查。

  重点服务内容:

  ①孕前保健:

  项目地区凡开展孕产期保健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提供相应的孕前保健。为夫妇双方提供孕前保健知识、咨询与指导、孕前医学检查。

  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开展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生育、生理、心理基本保健知识,对影响健康与孕育的生活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等因素,以及出生缺陷及遗传疾病的防治等进行健康教育与咨询;可采取健康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科普录像及咨询等方式进行。

  在健康教育与咨询的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要求,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孕前医学检查,重点检查内容为专业妇科检查及相关辅助检查。其中,乡镇卫生院至少要进行血常规及尿常规检测;县级医院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hiv、梅毒、血糖等检测。

  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针对存在的可能影响生育的健康问题,提出建议。

  进行健康管理,对患有影响孕妇和胎婴儿健康的疾病(如贫血)进行重点管理,动态掌握疾病的治疗情况、健康的恢复情况以及叶酸或铁剂的补充情况。

  ②营养指导:

  项目地区的医务人员均应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营养指导,使孕妇体重增长在合理范围,同时对有妊娠合并症的孕妇应进行重点指导与管理。

  项目地区的医务人员均需加强有关孕期营养指导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医务人员不仅要帮助准备怀孕的妇女建立合理平衡营养饮食习惯,还要给予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贫血妇女应用铁剂的指导,增加铁剂使用的依从性。

  项目地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营养咨询门诊,对贫血、妊娠期糖尿病孕妇进行重点指导。

  ③孕产期危重症的识别和救治:

  通过人员能力建设,加强产科医疗保健人员对孕产期常见的并发症、合并症的识别、管理,重点包括通过对孕妇本次妊娠情况、既往孕产史、内/外科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等的识别,进行孕早、中、晚各期的危险因素筛查,纠正孕期危险因素,预防并发症,尽量为安全分娩做好各种准备。

  加强各种孕产期危重症的抢救和处理,重点要加强乡级对转诊时机的掌握、转诊前准备和处理以及转诊过程中的陪护和处理。

  ④孕期贫血的预防和治疗:

  加强对医疗保健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孕前保健时医疗保健人员应指导准备怀孕的妇女建立健康生活行为,改变不良的饮食习惯,避免偏食、挑食,并指导停用影响叶酸代谢的药物。对有特殊疾病(如寄生虫病等)的妇女,应同时针对病因适当进行治疗。

  对于有高危因素、贫血高发地区、既往妊娠时发生巨幼红细胞性贫血的妇女,还应加强补服叶酸的指导及依从性。

  孕期检查时,应指导孕妇定期检测血红蛋白,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补充铁剂,及时纠正贫血,增加服用铁剂的依从性咨询。做到对中重度贫血孕产妇的专案管理。对于重度贫血孕妇,应转诊到有输血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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