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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青卫妇社[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柏新华 青大附院妇产科主任

  李凤莲 青大附院妇产科主任

  沈延君 青大附院儿科主任

  徐 燕 青海省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郭 红 青海省人民医院产科主任

  张立新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nicu主任

  祁淑英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副院长

  艾溪涛 青海省健康教育所所长

  星 敏 青海省健康教育所

  省级项目技术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海省妇幼保健院。

  职责:

  ①参与制定本省项目工作计划,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②作为省级师资参与国家级培训活动;

  ③参与省级培训活动和项目县逐级培训活动;

  ④参加对对项目县的监督指导,提供现场技术支持。

  ⑤定期(每年两次)对项目县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协调国家级各种现场监督指导、评估、调查等工作;

  ⑥收集项目县有关信息数据,按时上报国家级项目办公室;

  ⑦撰写省级项目活动报告和全省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并上报国家级项目办公室;协助省级项目领导小组举办年度工作会议。

  4、州、地级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海东地区、海北州、黄南州卫生局设立州、地级项目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1)协助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保证项目的实施进度;

  (2)组织州、地级专家参加国家级培训,承担/参与本地区项目县的逐级培训,组织、协调县级妇幼保健人员到州、地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修,组织州、地级产、儿科专家驻项目县蹲点指导;

  (3)定期对本地区项目县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提供现场技术支持。

  5、县级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各项目县成立由分管县长为组长,县卫生局局长、县妇幼保健院院长,以及多部门合作单位的领导为成员的县级项目领导小组。同时,各县还应成立有专人负责的项目办公室和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成员包括妇女保健、妇产科、儿童保健、儿科、健康教育、卫生管理等领域的高年资医师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本县的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政府参与,制定、修改本地区妇幼卫生相关政策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3)按照项目要求管理和执行项目经费,编制项目活动预算和决算单,撰写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组织开展本县的项目培训,协调和安排县、乡级医务人员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

  (5)按照项目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本县各级项目监督指导活动;

  (6)负责协调、安排国家级、省级、州地级专家和管理人员在本地区的监督指导、培训、评估和调查等工作;

  (7)按项目要求收集、管理有关信息和数据,并及时上报有关数据至州、地级、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办公室;

  (8)撰写本县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给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办公室。

  6、乡级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各项目县的乡镇卫生院成立由分管乡长、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有关业务人员组成的项目办公室。由主管乡长任组长,乡镇卫生院院长任副组长。项目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本乡镇项目活动的开展,包括(1)定期召开乡级例会传达上级项目工作指示和了解村级项目工作进展;(2)组织对村级卫生人员进行相关培训;(3)定期开展项目监督指导工作;(4)协调和安排各级现场督导、调查等活动;(5)定期收集和及时上报项目有关信息和数据。

  (二)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略)

  1、经费申请

  (1)经费申请流程

  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年底由卫生部和儿基会共同制定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预算,各级项目实施单位按年度计划开展活动。按照项目年度活动计划和时间安排,各级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级活动预算,并上交省级妇幼保健院报国家妇幼保健中心,每五个月申请一次(国家级项目活动经费将分季度申请)。

  (2)项目经费支付范围

  ①可支付的主要活动

  会议、培训班、研讨会和大型会议

  参加人员每日津贴(包括住宿、伙食、市内交通和材料费)

  专家差旅费

  专家咨询费

  会议室租金和材料费

  小额印刷费

  项目监督指导费用

  专家每日食宿费用

  专家交通费

  专家咨询费

  ②不可支付的活动费用

  会议和培训活动中,不支付大额材料印刷费;

  会议和培训活动中,不支付学员的差旅费;

  不支付项目人员工资、项目日常管理费用(包括通讯费、计算机耗材、设备维护费、业务招待费等)和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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