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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青卫妇社[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技术人员能力建设

  (1)短期培训:采用二级培训方法进行培训。参加由国家级师资授课的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国家级培训班,培训内容为:《孕前保健服务指南》、《孕产期保健服务指南》、《儿童保健服务指南》、《新生儿危重症救治指南》、《母子健康手册》及《母子健康手册使用指南》、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对我省、地(州)、县的相关专业骨干人员进行师资培训,然后由省、地市级师资对县、乡级医务人员,县级师资对村卫生人员进行相应的逐级培训。

  (2)临床进修和专家蹲点:

  ①临床进修:

  项目地区根据本地区情况安排县、乡级医务人员分期、分批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尤其重点培养新生儿危重症急救医务人员。

  ②专家蹲点:

  项目地区每年至少选派1名省级新生儿科专家和1名产科专家定期对项目县进行考察评估和技术指导,并在项目第二年对项目县开展蹲点指导工作,在每县蹲点累计时间不少于1个月/年。项目县也相应开展对乡镇卫生院的专家蹲点工作,蹲点专家由县级综合医院或者县级妇幼保健院派出,在每乡蹲点累计时间不少于1个月/年。

  (三)增强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的可及性和利用

  1、向目标人群宣传妇幼保健服务优惠和减免政策

  项目地区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免费服务项目内容的各种优惠政策及措施,如免费产前检查、免费住院分娩及免费儿童健康检查等,使广大目标人群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措施,积极主动的寻求妇幼保健服务。

  2、建立孕产妇和儿童急救转诊预案

  各项目县应建立孕产妇、儿童的急救转诊预案,明确政府、卫生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妇联、交通等部门在急救、转诊过程中的职责。

  3、建立孕产妇和儿童急救转诊绿色通道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建立孕产妇、儿童的急救转诊队伍,增强医务人员的转诊意识,发现危重孕产妇和儿童,须及时转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4、建立示范乡镇卫生院待产室、改善待产环境

  (1)在交通不便的乡镇设立示范乡镇卫生院待产室,为边远、交通不便的孕妇在预产期临近时提前住院分娩做好准备,在乡镇卫生院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使其安心待产,减少家中或途中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

  (2)示范乡镇卫生院待产室应免费为孕妇提供待产服务;免费为待产孕妇及陪护家属提供基本的、必要的生活用品;免费为孕妇提供分娩前检查;为孕妇及陪护家属提供分娩、新生儿喂养咨询;免费为产妇提供产后24小时观察及母乳喂养指导。

  5、调整现有的妇幼保健服务模式,促进服务利用

  整合部分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尽可能为孕产妇和儿童提供一站式服务,使其在接受一次服务时能够得到更多的服务内容,如将儿童健康检查与免疫接种相结合,合理安排就诊人次数、营造儿童定期体检的良好候诊环境等。

  (四)增强服务对象母子健康意识、促使其采纳健康行为。

  具体内容见母子健康促进项目执行文本。

  五、项目预期产出

  通过上述策略、活动,项目期望能够在政策、医疗保健机构、卫生服务人员及服务对象等四个方面获得如下产出:

  (一)项目政策、指南、规范及制度

  1、项目地区制定、修订或出台促进综合孕产期和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化的政策、方案,包括孕前保健、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孕产妇、新生儿及儿童危重症识别、转诊与处理及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的建立等。

  2、项目地区制定相关政策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确保妇幼卫生人员队伍的稳定,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加大对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机构设备的投入,保障规范的孕产期、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

  3、项目地区应将母乳喂养率、孕妇、婴幼儿贫血患病率、儿童生长迟缓率等健康指标纳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

  (二)医疗保健服务机构

  1、每个项目县建立1个县级综合产科急救中心和1个儿科急救中心;

  2、每个项目县至少建立2个“母子健康”乡镇卫生院;

  3、县级妇幼保健院建立规范的儿童保健门诊,至少1个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有独立的儿科门诊,每县至少有2个乡镇卫生院建立规范的产科和儿童保健示范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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