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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1-31
【实施时间】 201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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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细化财政信息公开内容。逐步细化报送各级人大审议的预决算草案,将其中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支出的预决算,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中的重要支出内容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重点推进部门预决算信息中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行政经费和会议经费的信息公开。

  

  专栏3“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项经费。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财政部工作要求,本市在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汇总市级部门2011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在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于2011年9月1日首次向社会公开了2011年度市级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汇总数。此后,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61个市级部门也陆续向社会公开了本部门2011年的“三公”经费预算。从2012年起,本市将向社会公开上年度市级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和当年度预算。

  

  3.优化财政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并不断充实网上财政信息公开专栏,进一步增强财政信息的多维查询功能;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公布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和财政政务信息;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服务功能,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4.完善财政信息公开责任机制。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好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财政信息公开职能,按规定及时公开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情况等;各预算主管部门按规定认真做好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逐步建立定期信息公告制度。

  

  四、进一步突出聚焦重点,着力拓展和充分发挥财政在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着力加大财政创新力度,将财政政策和财政支出的聚焦保障重点进一步向支持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推进新型产业体系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持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保障财政经济安全运行等方面倾斜,促进实现上海经济的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聚焦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按照 “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要求,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财政政策,增强上海的集聚、示范、辐射和综合服务功能。

  

  1.着力构建与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相配套的财政政策体系。按照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战略发展规划,切实加强财政政策与税收、信贷、产业和土地等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合,不断增强财政政策的协调性,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整体组合效应;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趋势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整、确定和加大本市财政政策的方向、重点和力度,着力提高财政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2.不断加大对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重要项目和关键环节的财政聚焦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四本预算”,进一步加大对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聚焦倾斜力度,努力营造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健全、创新创业和投资发展便利、投入产出优势明显、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软环境;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支持国际金融、航运和贸易中心共享的重大功能性、基础性、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国际人才高地建设,大力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

  

  3.研究完善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金融、航运和贸易税费制度。积极研究金融税收制度改革,继续落实期货保税交割增值税政策,推进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加快推进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鼓励在洋山保税港区发展中转业务;研究完善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税收政策,积极争取在特定区域实施离境退税、购物免税政策;研究制定支持创新创业的财税政策;按照“正税清费”和“分类规范”的原则,及时规范和取消不利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严格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切实降低综合商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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