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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五条 颁发的《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换证申请后,对符合条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予以换证;对存在安全隐患或有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申请单位原《充装许可证》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因申请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换证审批的,原《充装许可证》自动失效。 充装单位因改制、整体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并且提交证明资料,经过批准后可以延期办理《充装许可证》有效期的变更。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且延续时间在下一个《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扣除。 第六十六条 申请增加充装许可项目的,按许可程序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原《充装许可证》上增项。 第六十七条 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发证单位备案;单位名称变更或地址名称变更但实质充装地点不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理单位申请更换许可证;充装场地发生实质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充装许可。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充装许可证: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许可、颁发充装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颁发充装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许可、颁发充装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颁发充装许可证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充装许可的;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情节严重的; (七)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毁损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情节严重的。 质监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在二十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质监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其充装许可证。 第三节 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第六十九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七十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粤质监法函﹝2009﹞278号)的规定,委托地级以上市局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的许可。 第七十一条 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 (二)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有专职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有足够的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有能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有能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