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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两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应向主持考核的质监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首次申请的应提交: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各两份;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8、申请人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9、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中第5、8项及第9项中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计量标准更换的应提交: 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两份; 2、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鉴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中第2项及第3项中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或撤销的应提交: 1、《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两份; 2、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四)复查考核的应提交: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复印件一份;(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曾出现计量标准更换的情况)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复印件一份;(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曾出现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的情况)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1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1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中第8、12项及第13项中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应当经过考核,考核单位和考核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检定规程(见附件一)及校准规范(见附件二)等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