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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穗质监[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2-17
【实施时间】 2012-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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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六)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当达到有关要求。

  

  以上许可条件的具体要求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资格的单位,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首次申请的应提交: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质量保证手册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以上材料第2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二)申请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3、新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4、维修许可证;

  

  5、申请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一份。

  

  以上材料第2、3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三)换证申请时除提供首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一份

  

  2、取证以来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一份;

  

  3、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一份;

  

  4、原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第七十三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评审的具体办法遵循《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维修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维修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  《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许可内容的变更:

  

  (一)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申请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申请资料后,可以换发变更后的《维修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目许可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

  

  (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四)申请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机构和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维修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第七十六条  颁发的《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维修的单位,应在《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应当按照初次申请的规定进行。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维修许可证》应交回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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