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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主持考核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监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监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撤消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撤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监部门申请复查考核。经复查考核合格,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监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第三节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第三十三条 根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社会公章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事项属于国务院决定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十四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委托实施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委托地级以上市局实施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审批事项。 第三十五条 根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体包括: 1、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3、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测员证或非自动衡器类计量检定员证; 4、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申请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和企业概况各一份; (二)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在岗计量检测人员证书或计量检定员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四有效期内的计量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手册纸质文件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六)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大屏幕显示器的正面显示照片一张。 以上材料中第(二)、(三)、(四)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第三十七条 申请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机构须经过专家评审组考核评审,考核的内容及程序应当按照《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组织2至4名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根据需要可派观察员参加评审),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评。考评5日前将考评时间和考评组成员通知申请人,出具《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专家考评计划通知书》并附《送达回证》。现场考评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申请人经考评组评审不符合规范要求需整改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考评,考评组应当重新进行考评,合格后加具考评组长对申请人整改的审查意见报给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如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本次许可申请终止。考评、整改作为评审过程的环节,其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