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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穗质监[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2-17
【实施时间】 2012-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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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评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自收到考评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制作《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收到考评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的,颁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证书》。

  

第四节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第四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二)具有与所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三)具有保证所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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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向质监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的应提交: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与修理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维修产品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一份;

  

  5、维修后检定用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中第2、3、4、5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二)申请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

  

  3、更名前、后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材料中第2、3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三)申请复查考核换证的应提交: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申请维修产品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一份;

  

  5、维修后检定用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中第2、3、4、5项需提供原件供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第四十四条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受理后,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考核组应当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参照检定规程(见附件一)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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