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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的核准事项包含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以及除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外其他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两项。其中,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他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在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第十九条 根据《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并具备六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以上许可条件的具体要求按照《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及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见附件一)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向质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的应提交: 1、《广州市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表》一份; 2、考核合格成绩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学历证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6、小一寸正面免冠彩照两张。 以上材料中第3、4、5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二)新增项目申请、复核换证申请的应提交: 1、《广州市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表》一份; 2、考核合格成绩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5、《计量检定员证》。 以上材料中第3、4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时,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二十三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颁证的质监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行政许可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七年。 第二节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包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以及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之外其他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两项许可事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之外其他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中,由市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核准手续;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核准手续。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监部门申请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