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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3.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加大对家长普及有关儿童家庭教育知识的力度,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 14.继续多渠道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建立社区家长学校或家庭育儿、教育指导中心。规范家长学校管理,完善家长学校的运行机制。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教育优势,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形成教育合力,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加强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五) 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严格执行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完善依法保护儿童的法律机制。 2.依法保护儿童权益,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利益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增强儿童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预防并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预防儿童违法犯罪,降低儿童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 11.完善儿童司法保护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法规。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保护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律教育,提高儿童、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规范、简化出生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 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10.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保护体系,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儿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坚持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