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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5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和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省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保护、发展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发展的需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001年,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省政府颁布了《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大领域提出了到2010年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推动了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促进了我省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规划》实施10年来,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儿童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实现,儿童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截至2010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2000年的15.9‰、18.2‰下降到2010年的8.3‰、9.1‰。儿童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均达到97%以上。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达到83.3%。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2.6%。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县以上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未来10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儿童事业发展和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地区、城乡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还存在差异,在儿童卫生、教育、法律保护、福利和社会环境方面还存在发展不平衡,儿童整体发展水平须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在基本实现《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我省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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