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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5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和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到2015年达到90%,到2020年达到95%以上,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小学适龄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到2015年达到97%以上,2020年达到99%以上。初中阶段适龄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到2015年达到97%以上,2020年达到99%以上。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到2015年达到99%,到2020年达到100%。

  5.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到2015年达到60%,到2020年达到65%,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7.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6年。

  8.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

  9.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科技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扶持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为农村妇女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科技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创新和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10.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11.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

  1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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