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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5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和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点解决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妇女养老保障问题。

  5.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妇女就业中的作用。

  6.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出台《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推动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妇女实行应保尽保。对于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妇女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子女就学援助方面优先安排。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3.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4.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5.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6.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7.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8.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9.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10.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2015年提高到80%,2020年提高到86%;到2015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

  11.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15年提高到75%,2020年提高到85%。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2015年达到30%,2020年达到40%。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2.村、社区要普遍建立适合妇女教育培训、维权服务及文化活动的场所。

  13.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力度。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以和谐家庭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6.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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