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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省、市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数量应有所增加。 4.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5.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6.村委会成员中女性至少1名以上,力争达到30%,女村委会主任比例有所提高。 7.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60%以上。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3.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干部的选拔、任(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有关女干部选拔配备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促进一定比例的优秀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5.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6.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8.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继续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及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妇女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度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的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5.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推动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6.依据有关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优先享有保障性住房、大病医疗救助、子女就学救助等社会救助。 7.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策略措施: 1.依法保护妇女社会保障权益。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律保障。 2.完善覆盖城乡的生育保险制度。出台《辽宁省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继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及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稳步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将适合诊疗妇女特定疾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将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农村妇女孕产期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