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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5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和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2.孕产妇死亡率2015年控制在12/10万以下,2020年控制在11/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孕产妇系统管理率2015年达到80%,2020年达到85%。

  4.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2015年达到60%以上,2020年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5.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2015年分别达到60%和50%,2020年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6.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7.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8.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对妇幼保健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财政全额拨款补助政策。合理解决农村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待遇问题。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县各设置1所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提高妇女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的管理和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全省普遍实行住院分娩。加强围产保健规范化管理,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为农村贫困地区适龄妇女实行“两癌”免费检查。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减少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和干预。

  10.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妇女按规定提供救助。

  11.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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