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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5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和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实施规划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省和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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