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2]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2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无锡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无锡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保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根据《无锡市生态文明行动计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以建设生态城为导向,以太湖水环境治理为重点,以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低碳城市为抓手,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坚持源头上节能减排、控制污染”的目标要求,制定无锡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按照我市“十二五”规划环保工作总体要求,坚持以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为目标,以太湖治理和大气环境治理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手段,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市“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在2011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根据《无锡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效,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全面深入整治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主的重金属排放企业,重点是涉铅、镉、汞、铬及类金属砷的重点行业及重点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工作,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进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全面落实整治措施,督促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以电镀行业为整治重点,按照“提升一批、转产一批、淘汰一批”思路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组织开展电镀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对一批环保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一定整治要求进行整治规范提升,使其成为所在行业的标杆式企业;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整合无望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对拟保留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相关行业污染综合整治要求进行验收。严格执行环保部“六个一律”和“双否决”的整治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二)开展危险废物环境专项整治。全面核查我市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年产 1 吨以上的产废企业)数据库;摸清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状况,建立企业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档案;检查各地危险废物申报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严肃查处危废管理、贮存、转移不规范,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跟踪管理,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辖市转移处置,杜绝危险废物跨区域倾倒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三)开展污染减排重点企业整治。一是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加强电力企业(包括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依法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