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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检查化工区(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检查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集中供热率达100%。检查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收集必须落实“三防”措施,危险废物转移必须执行联单制度,安全处置率达100%。检查区(点)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废水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检查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应做到“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已入区的老企业通过逐步改造,于2013年底前实现上述目标。凡化工区(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安全隐患整改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检查化工企业废水、废气污染治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危险废物贮存、转移不规范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督促化工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化工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环境防护距离 化工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适当设有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对现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制定征收拆迁安置计划,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暂停审批该化工区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完毕的,项目不得试生产。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尤其是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的集中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推进化工企业更新改造技术工艺,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行业准入管理 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监测点,原有化工监测点原则上不得再新建化工项目,化工区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严禁新建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分阶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六)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检查化工区(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是否建立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环保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是否建设化工区空气环境质量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预警网络。没有建成的必须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区空气自动监测预警站建设。检查企业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掌握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实时动态。检查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对未形成相应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的地区,严格限制新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检查园区应急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情况,是否建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排查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环保专项整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整治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落实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工作开展。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