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所有专业电镀企业和企业配套电镀车间。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产业升级 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在2012年9月底前,全面取缔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简陋、治理无望的电镀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 2.全面淘汰落后工艺。2012年9月底前,取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项目)明确的含氰沉锌、含氰电镀等落后工艺、产能;淘汰氰化镀锌、高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含硝酸退镀等工艺;禁止使用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全面淘汰手工电镀工艺(特殊镀种确需保留手工电镀工艺的,应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对无法实现自动化的手工电镀线(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后处理工段)必须确保全部废水得到收集处理。 (二)提升工艺装备 1.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鼓励采用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挂具和镀件退镀要采用电解法等安全环保退镀工艺。 2.必须采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自动喷淋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 3.所有电镀企业应依法实施两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拟保留的电镀企业在通过整治验收前必须先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强污染防治 1.电镀园区或工业功能区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 园区内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电镀企业废水必须全部纳管;建设统一、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种类分质分流,含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经单独处理达标后方能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区内实现集中供热、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危险固废集中收集处置。园区中心及周边需设地下水观察井,并组织对地下水进行常规监测。 2.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不得超出地方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 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应敷设网格板,湿镀件加工作业必须在湿区进行。排水系统,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进出水管应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 生产车间内废水必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进行分质、分流,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电镀废水处理工艺应严格按照《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选取,必须要有重金属离子、化学需氧量及氨氮的达标工序。含氰废水应单独收集,需采用碱性氯化法、电解法或臭氧氧化法进行破氰预处理。含铬废水需单独收集处理,先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后,再中和沉淀去除。含镍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离子交换、膜处理等技术。含锌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技术,严格控制ph值的范围。含金属络合物废水需经过破络沉淀预处理。cod、石油类、总磷、氨氮与总氮等污染物,宜采用生物处理达标后排放。电镀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宜采用砂滤、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膜处理等技术。 废水处理站需安装流量计,ph值调节应采用ph计连锁自动投加,对有氧化还原反应系统的加药宜采用氧化还原电位仪(orp)等装置控制加药量。控制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互切换双回路控制装置,并有自动保护和声光报警功能。有条件时,可在含氰废水处理单元和含铬废水处理单元安装游离氰和六价铬在线检测系统。 3.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产生大气污染物(硝酸雾、氢氰酸雾、铬酸雾、前处理酸、碱性废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氢氰酸雾、铬酸雾产生工段应单独设置处理装置,气体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4.固废污染防治 关闭取缔的电镀企业,应事先对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置。对危险废物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拟关闭取缔的电镀企业承担。 保留企业要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