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2]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的危废利用、处置设施,排查环境隐患,建立档案台帐;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焚烧设施,要限期整改,2012年年底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法实施关停。

  5.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规范我省晶硅切割废砂浆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6号)要求,将晶硅切割废砂浆归为hw9类(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达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二)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利用)单位

  1.按《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十二五” 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苏环办〔2011〕178号)要求,检查规范化整治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经营许可证、危废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填报、分类贮存、规范标识、经营记录簿、应急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标排放等情况。查处超范围、超能力处置及无证经营等行为。

  2.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按所接受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建立档案并做到“一厂一档” 工作情况,企业按月分析产生单位处置量变化,并对数量变化较大的及时了解原因,发现产生单位非法处置情况的要及时通知相关环保部门等工作执行情况。

  3.核实全市辖区内需焚烧及安全填埋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及区域内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安全填埋处置能力,分析能否满足安全处置的需要。

  4.对晶硅切割废砂浆利用处置企业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

  (三)日常监管能力

  1.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近两年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环境监察的情况及现场监察笔录填写情况;

  2.以市(县)、区为单位,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固废管理机构建设情况,检查固废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工作安排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32号)要求执行。2012年5月,市环保局将组织对国家、省、市各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保部门要把这次专项检查提高到政治高度来认识,各地各区及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筹安排部署,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立即组织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集中开展培训,宣传法规及管理要求。要组织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检查工作不留死角,防止漏厂、漏项,全面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明确职责,建立危险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危废管理台账、办法和制度,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工作,加快危险废物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二)严查违法行为。依照法规,对检查中发现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故意瞒报漏报危险废物产生量或违法违规处理危废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合法利用、处置途径的,一律停产整治;无证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坚决依法打击,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考核机制。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一律实施“区域限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建设项目;对检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监管责任。

  

  附件4:

  
2012年污染减排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根据《无锡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2012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全力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约束性指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下达我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我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在2011年4.42万吨、0.43万吨基础上削减3.00%、2.13%(其中工业加生活排放量削减3.23%、2.18%),分别控制在4.29万吨、0.42万吨以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1年9.69万吨、17.72万吨基础上削减2.50%、1.50%,分别控制在9.45万吨、17.45万吨以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