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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重点企业环境突出问题。加强对国家、省、市查实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的进行督查,重点整治污水管网不到位,雨污分流不彻底,区域环境质量较差,企业环保管理混乱,存在设施运行不正常,应急管理不到位,固废处置不规范,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重点信访突出环境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上访、重复举报的案件,以及存在上访隐患的问题,认真梳理排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及时通报,化解矛盾纠纷。 三、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2年3月至4月) 各市(县)、区要制定整治方案,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组织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突出环境问题和重点环境信访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梳理。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2年5月至10月) 各市(县)、区对排查出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督促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单位或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人,推进专项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每月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2年11月) 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2012年11月份组织验收考核,同时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的建议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地区、园区实施区域限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履行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作为2012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分解落实任务,保障整治行动顺利开展。严格落实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督促各类园区管委会切实加强和改善园区环境管理,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联动,增强治污合力。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区域生产力布局和新建项目准入的指导,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污水处理厂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监察、工商、交通、公安、司法、电力等部门也要根据法律赋予的环保职责,切实加强配合,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 (三)严肃查处问题,严格追究责任。对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依法取缔关闭,对未经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非法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依法限期改正,对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同时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必须行政处罚到位,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履行环保职责,干扰和阻碍环境执法,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总结集中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着力完善园区、企业环保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长效管理办法,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表达环境诉求的渠道。加强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既要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形成强大舆论压力,督促问题整改,又要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为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积极努力、取得显著成效的先进典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