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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优化水文站网布局与结构,完善各类水文监测站网,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 --加强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西南石漠化地区、东北黑土区、京津风沙源区、西北内陆河流域、青海“三江源”、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 --加快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南方崩岗综合治理。 --巩固塔里木河、黑河、石羊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成果,加强敦煌、海河等重点地区与河湖的水生态修复治理。 --加强河湖入河排污口整治与规范化管理。 --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 --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等工程建设。 --加快长江中下游等区域水利血防工程建设。 五、水利改革和管理主要任务 (一)创新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明晰初始水权,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制订行业及产品用水定额,提出水权制度实施意见,培育水权转让市场,规范水权转让活动。在保障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换机制。强化水资源统筹规划和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建立健全水资源开发权许可制度,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通过公开公平竞争获得水资源开发权。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科学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 流域综合管理体制改革。明晰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责权,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议事决策和高效执行机制,统筹兼顾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和水质、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以及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实行流域综合管理。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水利投融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在加快建立政府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发挥政府投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建立收费补偿机制,采取业主招标、承包租赁、投资补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鼓励和引导外资参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水利项目建设与管理,同时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明晰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理主体,完善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机制,开展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投标,普遍推行管养分离和合同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加强资产及收益监管。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进一步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逐步完善专业化服务与用水户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健全管护机制。依法加强水工程保护和环境与安全管理,优化工程调度运用方案,保障下游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水价改革。加快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行阶梯水价制度,对高耗水的特种行业用水实行高水价,鼓励中水回用。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继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节约转让、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同一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与生态受益地区之间协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西部地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域、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区、蓄滞洪区等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明确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及治理修复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目标,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利益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不同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和协作机制。 (二)加强依法治水管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