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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农经[2012]1618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始终坚持把节水型社会建设作为解决我国水资源问题的根本性、战略性措施,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充分发挥红线约束调节作用,从制度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积极实施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划定地下水功能区,制定地下水开采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范围内的自备井,并作为应急水源纳入城市供水保障体系统一管理。抓紧制定并实施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方案。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用水水平,制定和完善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用水定额体系。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和定额管理,对达到一定取用水规模以上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管,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实行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开展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把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虚拟水”的研究和利用。

  加强河湖和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河湖管理执法,依法查处非法围垦水面、侵占河湖岸线的行为,保证河湖畅通和防洪安全。对新建涉河(湖)项目,要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审查、洪水影响评价等制度,坚决查处未批先建和不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的行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河湖非法采砂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明确管理管护责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渠道。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从严控制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开发建设活动。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完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加强水利防灾减灾管理。编制重点区域的洪水风险图,建立洪水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洪水科学调度和有效利用。对蓄滞洪区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洪水风险区域居民避洪安置方案,对运用几率较高的蓄滞洪区和洪水淹没风险较大的滩区,按照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居民迁建。抓紧制定和完善洪水防御方案与洪水调度方案,明确洪水调度管理权限和责任,统筹安排超标准洪水的出路。建立特大干旱灾害应对机制,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多措并举增加水资源战略储备,加强旱情紧急情况和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的水量调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初步建立水旱灾害保险制度。完善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加强监督考核,健全灾害预警响应和转移安置群众应急管理机制。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水法规和水利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水情的水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深化水行政管理体制和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全国、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创新移民安置方式,落实后期扶持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加大力度宣传水情国情,提高全民水法治意识、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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