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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478T章 商船(海员)(资格证明及值班)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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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须频密地巡视,以断定可能出现的设备失灵或失效情况,并采取即时补救行动以确保船舶、货物作业、港口及环境的安全;
  
  (d)须确保在其责任范围内采取必需的预防措施,以防止船舶的各种电气、电子、液压、气动及机械系统发生意外或受到损害;
  
  (e)须确保所有影响船舶机械的操作、调整或修理的重要事件均令人满意地记录。
  
  第6部
  
  运载危险货物船舶在港口内的值班
  
  1.每艘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的船长均须确保维持安全的值班安排,不论该等货物的性质是可爆炸的、易燃的、有毒的、威胁健康的或是污染环境的。在运载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上,此项规定可藉在船上随时备有一名或多于一名具适当资格的高级船员及(如适当的话)普通船员而遵行,即使当船舶是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于港口内亦然。
  
  2.在运载非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上,船长须充分考虑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面及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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