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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478T章 商船(海员)(资格证明及值班)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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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当主发动机在驾驶台控制时使用主发动机操纵的程序;
  
  (e)导航情况,包括(但并不局限于)─
  
  (i)所有正在使用或相当可能在值班期间使用的导航及安全设备的操作状况;
  
  (ii)电罗经及磁罗经的误差;
  
  (iii)在视线内或知悉在邻近处的船舶的存在及动态;
  
  (iv)相当可能在值班期间遇到的情况及危险;及
  
  (v)横倾、纵倾、水密度及船尾下坐对龙骨下的净空所可能造成的影响。(5)如在任何时候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将被接替,而当时正进行操纵或采取其他行动以避免任何危险,则该高级船员的接班须予延迟,直至该项操纵或行动完成为止。
  
  5.执行导航值班职责
  
  (1)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
  
  (a)须在驾驶台值班;
  
  (b)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离开驾驶台,直至有人妥善地接班为止;
  
  (c)在船长身在驾驶台时仍须继续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直至获明确通知并且彼此明白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已由船长负起为止;及
  
  (d)当对于为安全想而须采取何种行动有疑问时,须通知船长。(2)在值班期间,船舶的航向、船位及航速,均须使用任何备有的必要导航设备,作充分频密的核对,以确保船舶沿所计划的航向航行。
  
  (3)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对船上所有安全及导航设备的所在位置及操作方法有全面的认识,并须注意和考虑该等设备在操作方面的局限。
  
  (4)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不得担任或被指派任何会干扰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5)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以最有效的方式使用由他们支配的导航设备。
  
  (6)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使用雷达时,须紧记必须时刻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载关于使用雷达的现行规定。
  
  (7)如有需要,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毫不犹豫地使用舵、发动机及声响信号仪器。然而,有关发动机速度的预定更改的通知须(如可能的话)及时发出,或须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驾驶台上所设置的无人看管机舱发动机控制器。
  
  (8)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知道其船舶的操纵特性,包括船舶的停驶距离,并应明白其他船舶可能有不同的操纵特性。
  
  (9)在值班期间,有关船舶航行的动态及活动,均须备存妥当的纪录。
  
  (10)特别重要的是,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时刻确保保持恰当瞭望。在设有独立海图室的船舶上,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可于必要时巡视海图室一段短时间,以执行所需的导航职责,但须首先确保这样做是安全的以及确保保持恰当瞭望。
  
  (11)船上的导航设备的操作测试,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以及在情况许可下尽量频密地在海上进行,尤其须在影响航行的危险情况预期出现之前进行。该等测试须在任何适当时候予以记录。该等测试亦须在到达和离开港口之前进行。
  
  (12)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作出定时检查,以确保─
  
  (a)驾驶船舶的人或自动驾驶仪正以正确的航向驾驶;
  
  (b)标准罗经误差在每一值班厘定至少一次,可能的话,亦于航向有任何重大改变之后予以厘定;标准罗经频密地与电罗经加以比较,而复示器则与其主罗经同步;
  
  (c)自动驾驶仪由人手测试,每一值班至少一次;
  
  (d)导航灯和信号灯及其他导航设备正常运作;
  
  (e)无线电设备按照附表3第3条正常运作;及
  
  (f)无人看管的机舱控制器、警报器及指示器正常运作。(13)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紧记必须时刻遵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现行规定。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考虑─
  
  (a)需要派驻一人驾驶船舶以及需要及时改由人手控制驾驶,使能以安全方式处理任何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及
  
  (b)在船舶处于自动驾驶的情况下,如容许情况发展至某个地步,以致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无人协助以及必须为采取紧急行动而中断瞭望,是高度危险的。(14)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完全熟悉使用所携载的一切电子导航设备,包括其功能及局限,并须于适当时使用此等导航设备,以及须紧记回声测探仪是一项作用甚大的导航设备。
  
  (15)当遇到或预期会遇到有限能见度的情况时,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使用雷达,而在挤塞水域中则须时刻使用雷达,但须妥为顾及雷达的局限。
  
  (16)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所采用的量程指示会作充分频密的更改,使回声得以尽早侦测。须紧记微弱或模糊的回声可能会不被侦测到。
  
  (17)每当使用雷达时,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选择适当的量程指示以及仔细观察显示器,并须确保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开始作出标绘或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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