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478T章 商船(海员)(资格证明及值班)规例

[接上页]

  (18)在以下情况下,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立即通知船长─
  
  (a)遇到或预期会遇到有限能见度的情况;
  
  (b)交通情况或其他船舶的动态引起关注;
  
  (c)在保持航向方面有困难;
  
  (d)预期的时间内未能看见陆地、航海标记或未能接收响号;
  
  (e)出乎意料地看见陆地或航海标记,或响号出现改变;
  
  (f)发动机、推进机械遥控器、舵机或任何必要导航设备、警报器或指示器发生故障;
  
  (g)无线电设备失灵;
  
  (h)在天气恶劣时对天气破坏的可能性有任何疑问;
  
  (i)船舶遇到任何危害航行的东西,例如冰或漂浮物;
  
  (j)遇有任何其他紧急或有任何疑问。(19)尽管有在第(18)款提述的情况下须立即通知船长的规定,但如情况需要,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除通知船长外,亦须毫不犹豫地为船舶的安全采取即时的行动。
  
  (20)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向值班人员提供所有确保安全值班(包括恰当瞭望)得以维持的适当指示和资料。
  
  6.在不同情况下以及在不同区域内的值班
  
  (1)晴朗天气
  
  (a)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频密地测定驶近船舶的准确罗经方位,以便及早察觉发生碰撞的风险,并须紧记即使当方位明确出现显著改变时,上述风险亦有时可能会存在,尤其在驶近拖船连同被其拖曳的船舶或驶近非常巨大的船舶时或在近距离驶近一艘船舶时。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亦须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现行适用规定,采取及早和积极的行动,并须随后查看该项行动是否有预期的效果。
  
  (b)在天气晴朗时,如可能的话,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均须进行雷达实习。
  
  (2)有限能见度
  
  当遇到或预期会遇到有限能见度的情况时,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的首要责任,是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现行有关规定,尤其在有关发出雾号声响、以安全速度前行及使发动机作好准备以便即时操纵船舶方面的规定。此外,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
  
  (a)通知船长;
  
  (b)进行恰当瞭望;
  
  (c)展示导航灯;及
  
  (d)操作和使用雷达。
  
  (3)在黑暗时间
  
  船长及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安排瞭望职责时,须妥为顾及可供使用的驾驶台设备和导航设备、该等设备的局限,以及所实施的程序及保护措施。
  
  (4)沿岸及挤塞水域
  
  (a)须使用船上适合有关区域并已按最新的可供使用资料更正的最大比例的海图。定位须作频密的测定,并须在情况许可时以多于一个方法进行测定。
  
  (b)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切地识别所有有关的航海标记。
  
  (5)有领港员在船上时的航行
  
  (a)即使领港员有其本身的职责及责任,但他们在船上的出现并不解除船长或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对船舶的安全所负的职责及责任。船长及领港员须交换与航行程序、当地情况及船舶特性有关的资料。船长及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与领港员紧密合作,并维持对船舶的船位及动态的准确核对。
  
  (b)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如对领港员的行动或意向有任何疑问,须向领港员寻求澄清,如疑问仍然存在,则须立即通知船长,并在船长到达前采取任何必需的行动。
  
  (6)锚泊中的船舶
  
  如船长认为有需要,即须于锚泊时维持连续的导航值班。在锚泊期间,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
  
  (a)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适当的海图上决定和标绘船舶的位置;
  
  (b)在情况许可时,藉着测定固定航海标记或易于识别的岸上物体的方位,充分频密地查核船舶是否仍然稳固锚泊;
  
  (c)确保保持恰当瞭望;
  
  (d)确保定期巡视船舶;
  
  (e)观察气象和潮汐情况以及海面情况;
  
  (f)在船舶起锚时通知船长以及采取所有必需的措施;
  
  (g)确保主发动机及其他机械所处的可用状态符合船长的指示;
  
  (h)在能见度恶化时通知船长;
  
  (i)确保船舶展示适当的号灯和号型,并确保适当的声响信号按照所有适用的规例发出;及
  
  (j)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以及遵守适用的防止污染规例。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 附表2机房值班的值班安排原则
  
  [第4、5及14条]
  
  1.一般原则
  
  (1)每艘船舶的轮机长均须在谘询船长后,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维持安全的机房值班。
  
  (2)在本附表及附表4内使用的“机房值班人员”(engineering watch) 指构成值班的人或一组人员,而“机房值班”(engineering watch) 指某名高级船员的一段当值期间,而在该段期间该名高级船员可能必须或可能无须亲身留在机舱。
  
  (3)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并对负责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的安全和有效操作及维修,时刻负上首要责任,该高级船员并在有需要时负责检查、操作和测试机房值班人员所负责的一切机械和设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