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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v)所有损毁控制及灭火系统均处于可用状态。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 附表3保持无线电值班所须遵从的原则 [第4及14条及附表1] 1.释义 在本附表中,“《无线电规例》”(Radio Regulations) 指附载于或被视为附载于在任何时间有效的最新《国际电信联盟宪章及公约》的《无线电规例》。 (2000年第36号第28条) 2.值班安排 在决定无线电值班的安排时,每艘海域航行船舶的船长均须─ (a)确保无线电值班是按照《无线电规例》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有关条文维持的; (b)确保无线电值班的首要职责不会因处理与船舶安全移动及安全航行无关的无线电交通而受到不利影响;及 (c)考虑船上所装置的无线电设备及其操作状况。 3.执行无线电值班 (1)执行无线电值班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须─ (a)确保就《无线电规例》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指明的频度维持值班; (b)在当值时,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操作及其能源,如察觉该设备失效,须向船长报告。(2)《无线电规例》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有关备存无线电报或无线电日志(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规定,须予遵守。 (3)为符合《无线电规例》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而保存无线电纪录,是被指定在发生遇险事故时对无线电通讯负上首要责任的无线电操作员的责任。以下各项连同其发生的时间均须记录─ (a)遇险、紧急和安全无线电通讯的简明摘要; (b)与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故; (c)(如适当的话)船舶的位置,每日记录至少一次;及 (d)无线电设备(包括其能源)状况的简明摘要。(4)无线电纪录须存放在遇险通讯操作位置,并且─ (a)可供船长查阅;及 (b)可供《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成员国的政府的任何获授权官员以及根据该公约第X条行使控制权的妥为授权的人员查阅。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 附表4在港口的值班安排 [第5、6及14条及附表2] 第1部 适用于所有值班工作的原则 1.一般原则 就于正常情况下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于港口的船舶而言,船长须为安全想而安排维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就特别类型船舶的推进系统或附属设备以及对于运载危险、有毒或高度易燃物料或其他特型类别货物的船舶而言,可能需要特别规定。 2.值班安排 (1)船舶在港口时的有关保持甲板值班的安排在任何时间均须足够,以─ (a)确保人命、船舶、港口及环境的安全,并确保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安全操作; (b)遵守国际、国家及当地规则;及 (c)维持船舶的秩序及正常的例行运作。(2)船长须因应船舶的系泊情况、船舶的类型及职责性质,决定甲板值班的编制及持续期。 (3)如船长认为需要,甲板值班须由一名具有资格的高级船员主管。 (4)所需的设备须予安排,以提供有效率的值班。 (5)轮机长在谘询船长后,须确保机房值班安排足以使船舶在港口时维持安全的机房值班。在决定机房值班人员的编制(可包括具有适当资格的普通船员)时,下述各点须在考虑之列─ (a)在推进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须经常有一名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 (b)在推进功率低于3000千瓦的船舶上,在谘询轮机长后,船长可酌情决定无须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及 (c)高级船员在主管机房值班时,不得担任或被指派会干扰他们对船舶的机械系统所负监督职责的职责。 3.接班 (1)主管甲板或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有任何理由相信接班的高级船员显然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职责,则不得向该接班的高级船员交班,而在此情况下,船长或轮机长须获知会。甲板或机房值班的接班高级船员须确保其所有值班成员显然完全能够有效地执行其职责。 (2)如在甲板或机房值班交班时正在进行一项重要的操作,该项操作须由被接替的高级船员完成,但如船长或轮机长另作命令,则属例外。 第2部 接替甲板值班 1.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替甲板值班前,主管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将以下各项告知该接班的高级船员─ (a)泊位处的水深,船舶的吃水,高潮及低潮的水平及时间;系泊设备的稳固程度,锚的布置及锚链的长度,以及其他对船舶安全属重要的系泊特点;主发动机的状态及是否可供紧急使用; (b)所有将在船舶上进行的工作;已装载或剩余的货物的性质、数量及处置,以及船舶卸货后留在船上的任何剩余物; (c)船及压载舱的水位高度; (d)正在展示或响起的灯号或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