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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值班安排 (1)机房值班人员的编制须时刻足以确保影响该船舶操作的所有机械(不论是自动操作还是由人手操作)在操作上是安全的,该编制并须是就当时的环境及状况而言属适当的。 (2)在决定机房值班人员的编制(可包括具有适当资格的普通船员在内)时,以下准则须在考虑之列─ (a)船舶的类型以及机械的类型及状况; (b)时刻对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机械有足够监管; (c)因天气、冰、受污染的水、浅水、紧急情况或为了控制损毁或消减污染而采取的任何特别操作模式; (d)机房值班人员的资格及经验; (e)人命、船舶、货物及港口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 (f)遵守国际、国家及当地规例;及 (g)保持船舶正常操作。 3.接班 (1)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有理由相信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职责,则不得向该接班的高级船员交班,而在此情况下,轮机长须获知会。 (2)机房值班的接班高级船员须确保接班的机房值班成员显然完全能够有效地执行其职责。 (3)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替机房值班前,须至少清楚明白以下各项─ (a)轮机长发出的有关操作船舶的系统和机械的常设命令及特别指示; (b)就机械和系统而执行的所有工作的性质、涉及的人员和潜在的危险; (c)船、压载舱、污水舱、备用舱、淡水舱、污水柜内的水或剩余物的水平及(如适用的话)状况,以及任何有关使用或处置其内载物的特别规定; (d)备用舱、沉淀柜、日用柜及其他燃料贮存设施内的燃料的状况及水平; (e)任何与生系统的排放有关的特别规定; (f)各种主要及辅助系统(包括电力分配系统)的操作状况及模式; (g)(如适用的话) 监察及控制台设备的状况,以及那项设备正由人手操作; (h)(如适用的话) 自动锅炉控制器(例如火焰防护控制系统、极限控制系统、燃烧控制系统、燃料供应控制系统及其他与操作蒸汽锅炉有关的设备)的操作状况及模式; (i)因恶劣天气、冰、受污染的水或浅水而产生的任何有潜在不利的状况; (j)因设备失效或恶劣船舶状况而采取的任何特别操作模式; (k)机房普通船员关于其被指派的职责的报告; (l)灭火设备的可用性;及 (m)机房日志的填写情况。 4.执行机房值班 (1)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既定的值班安排得以维持,并确保属机房值班人员的机房普通船员在指导下协助安全有效地操作推进机械装置及辅助设备。 (2)即使轮机长身在机舱,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仍须继续负责机舱的操作,直至获明确通知并且彼此明白该责任已由轮机长负起为止。 (3)机房值班的所有成员均须熟悉他们被指派的值班职责。此外,就他们所服务的船舶而言,每名成员须─ (a)对使用适当的内部通讯系统有所认识; (b)对自机舱逃生的路径有所认识; (c)对机房的警报系统有所认识,并能分辨各种警报,尤其是灭火媒体警报;及 (d)对机舱内灭火设备及损毁控制装置的数目、所在位置及类型、该等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所须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有所认识。(4)任何运行失当、预料会失灵或需特殊处理的机械,均须连同已采取的措施予以记录,如需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则须作出计划。 (5)在机舱有人看管的情况下,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随时有能力操作推进设备以适应方向或速度改变的需要。 (6)机舱在定期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指定的主管机房值班的当值高级船员须随传随到,以照管机舱。 (7)所有驾驶台的命令均须迅速执行。主推进装置在方向或速度上的改变均须予以记录,但如《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成员国的政府已断定某船舶的大小或特性致令作出该等纪录并不切实可行,则属例外。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主推进装置的控制器在人手操作模式时,在备用或操纵状况下,持续有人照管。 (8)对持续保养和维持所有机械装置(包括机械、电气、液压及气动系统)、其控制仪器及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居住舱房的生活设备,以及对就物件及备件的使用作出纪录,均须妥为关注。 (9)轮机长须确保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得悉所有在机房值班时须进行的预防保养、损毁控制或修理作业。对于由机房值班负责而且行将操作的所有机械,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负责作出隔离、旁通及调节,并且须将已进行的所有工作记录。 (10)机房在备用状况时,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在操纵船舶时可能使用的所有机械及设备均处于即时可用的状态,并且有充足储备能量供舵机使用及满足其他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