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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不得担任或被指派会干扰他们对主推进系统及附属设备所负监督职责的职责。他们须使主推进机械及辅助设备时刻获得监察,直至有人妥为接班为止;并须定期视察其所负责的机械。他们亦须确保对机舱及舵机舱进行足够的巡视,以观察设备的失灵或故障情况并作出报告,以及执行或指导执行例行的调整、所需的保养及任何其他必需工作。 (12)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指示机房值班的任何其他成员将可能对机械构成不利影响或危害人命或船舶的安全的潜在危险情况,通知他们。 (13)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机舱值班受到监管,并在任何机房值班人员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时安排接替人员。机房值班人员不得任由机舱值班不受监管,以致妨碍由人手操作机房装置或节流阀。 (14)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采取必需的行动,以控制因设备故障、火警、浸水、破裂、碰撞、搁浅或其他因由而产生的损毁所造成的影响。 (15)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下班前,须确保在机房值班期间所发生一切与主要及辅助机械有关的事均已适当地记录。 (16)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在进行任何预防保养、损毁控制或修理期间,均须与主管保养工作的轮机师合作。这包括(但并不一定局限于)─ (a)对行将操作的机械作出隔离和旁通; (b)调节其余的装置,使其在保养期间能充分而安全地运作; (c)在机房日志或其他适当的文件上记录经操作的设备及所涉及的人员,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及采取该等安全措施的人,以使接班的高级船员得到助益并作纪录用途;及 (d)测试经修理的机械或设备,并在有需要时将已修理的机械或设备投入服务。(17)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在自动设备失效时,所有执行保养职责的机房普通船员均可供动员,以提供人手操作机械方面的协助。 (18)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紧记,因机械失灵而产生的速度改变,或任何操舵失效,均可危害船舶安全及海上人命安全。机舱内一旦发生火警,或有任何紧急行动可能导致船舶减速、操舵即将失效、船舶推进系统停顿、发电出现任何变化或对安全构成类似威胁的情况时,须立即通知驾驶台。在可能情况下,该项通知须在变化出现前完成,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以避免潜在的海难。 (19)在以下情况下,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没有延误地通知轮机长─ (a)有发动机损毁或有失灵情况出现,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操作; (b)有任何失灵情况出现,而该失灵情况相信可引致推进机械、辅助机械或监察及调节系统受损毁或发生故障;及 (c)有紧急情况出现,或对作出何种决定或采取何种措施有任何疑问。(20)尽管有在第(19)款提述的情况下须通知轮机长的规定,但如情况需要,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毫不犹豫地为船舶、船舶的机械及全体船员的安全采取即时的行动。 (21)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向值班人员提供确保维持安全机房值班的一切适当指示和资料。属于为维持安全值班一部分的附带工作而执行的例行机械保养,须为例行值班工作的一个不可分割部分。涉及修理全艘船舶的电气、机械、液压、气动或适用的电子设备的详细修理保养工作,须在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及轮机长知道的情况下进行。此等修理工作须予记录。 5.在不同情况下以及在不同区域内的机房值班 (1)有限能见度 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有恒久的空气或蒸汽压力可供声响信号使用,并确保在任何时候与操作速度或方向的改变有关的驾驶台命令均即时执行,此外亦须确保作操纵用的辅助机械随时可供使用。 (2)沿岸及挤塞水域 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当获通知船舶在挤塞水域时,所有涉及操纵船舶的机械均能立即置于人手操作模式。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亦须确保有足够后备电力,以供驾驶之用及满足其他操纵要求。应急驾驶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须随时可供即时操作。 (3)锚泊中的船舶 (a)在无遮蔽锚地,轮机长须谘询船长是否须维持与船舶在航行时一样的机房值班。 (b)当船舶在开敞锚地或在任何其他实质上如同“在海上”的情况下锚泊,主管机房值班的轮机师须确保─ (i)维持有效的机房值班; (ii)定期视察所有操作中或处于备用状况的机械; (iii)主要及辅助机械均按照来自驾驶台的命令维持在可用的状态; (iv)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污染环境,并且遵守适用的防止污染规例;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