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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就值班普通船员而言,指根据《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发出的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或根据《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发出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6)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任何人如在受聘前3个月内已根据《资格证明规例》第V部申请执照,该项聘用并不违犯该款。 (7)雇主及船舶的船长须确保海员在首次受雇于任何船舶上工作时,会熟悉本身的特定职责,并会熟悉该船舶的、并与其例行或紧急职责有关的布置、装设、设备、程序及船舶特性。 (8)雇主须─ (a)确保船舶按照《商船 (安全)(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为船舶订明的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规定而编配人手; (b)以易于阅览的形式备存所有受雇于其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详情,包括经验、训练、健康状况及在被指派的职责方面的资格; (c)向船长提供书面指示,列明所须依循的政策及程序,以确保所有新受雇于船舶上工作的海员在被指派职责之前,均获给予合理机会以熟悉为妥善执行该等职责而需要的船上设备、操作程序及其他布置。该等政策及程序须包括─ (i)编配合理期间,而在该段期间,每名新受雇的海员均有机会熟知其将使用或操作的特定设备,以及其为妥善执行被指派的职责而必须知道的船舶特有的值班、安全、环境保护及紧急程序和安排;及 (ii)指定知识丰富的船员,由该名船员负责确保每名新受雇的海员均获提供机会以其明白的语言接收必要的资料;(d)确保船舶的全体船员在紧急情况中,以及在执行对船舶或全体船员的安全或对防止或减轻污染至为重要的职能时,能够有效地互相协调其行动。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 第9条高级船员资格 (1)就本规例而言,任何高级船员如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即属符合资格─ (a)持有对他有效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而且该证书是适合有关船舶的类别和该高级船员在该船上服务的职位;或 (b)按照当其时有效的豁免条件属符合资格,而该项豁免是根据《资格证明规例》第3(2)条就该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或船舶级别而授予的。(2)在本条中,“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or of service) 指─ (a)根据《资格证明规例》发出的甲板高级船员或轮机师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 (b)根据《资格证明规例》,任何等同于根据该规例所发出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或执照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或执照;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c)如有关船舶不是香港船舶,由该船舶注册国家的适当主管当局发给其国民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或获该主管当局视作等同于该证书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10条视察 (1)获授权人可视察船舶以便─ (a)核实在船上服务的所有本规例规定须持有有效证书的高级船员及其他海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 (b)如该船舶是本规例所授予豁免的标的,或属根据本规例获豁免的船舶级别,核实该等豁免的条件是否已获遵守。(1A)就第(1)(a)款而言,如证书的持有人已作出以下申请并能够提供已作出该项申请的文件证据,该证书即须视为有效而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a)(如该证书属《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成员国的政府发出的证书,而该缔约成员国并非船舶的船旗国)申请批注其证书;或 (b)(如有关船舶属香港船舶)根据《资格证明规例》第V部申请执照。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1B) 获授权人可视察─ (a)香港船舶; (b)在香港水域内的不属香港船舶的船舶,以核实船舶上的海员人数及海员证书的级别是符合船旗国的规定的。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2)如有以下任何情况发生─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a)船舶牵涉入碰撞或搁浅事故; (b)船舶于航行、锚泊或处于停泊位时从船上排放任何物质,违反任何国际公约的条文;或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c)船舶以不正常或不安全的方式航行,或没有按导航航向标或分道通航制航行;或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d)船舶以其他对人、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的方式操作,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而获授权人如因上述情况的发生,有理由相信本规例所订明的值班标准未获维持,则他可视察该船舶,以评估在船上服务的高级船员及其他海员维持该等标准的能力。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11条视察发现有缺失时须采取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