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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保护海洋环境 船长、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均须注意因操作或意外所引致的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须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尤其是在有关的国际及港口规例范围内的措施,以防止该等污染事故发生。 第3部 保持导航值班所须遵守的原则 1.一般原则 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是船长的代表,并对船舶的安全航行以及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现行规定,时刻负上首要责任。 2.瞭望 (1)恰.当瞭望须时刻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保持,并须能达到以下目的─ (a)用视力和听力以及所有其他可供使用的方法,对操作环境的任何重大变化保持警戒; (b)全面评定情况、发生碰撞和搁浅的风险,以及其他危及航行的风险;及 (c)侦察遇险的船舶或飞机、海难船舶上的人、沉船、碎片及其他对安全航行的危害。(2)瞭望人员必须能够集中精神保持恰当瞭望,并且不得担当或被指派可干扰该项任务的其他职责。 (3)瞭望人员与舵手的职责是分开的,舵手在操舵时不得视为瞭望人员,但如在小船的操舵位置上,可以毫无障碍的看到周围情况,而且对夜视并无减损或对执行恰当瞭望并无障碍者,则属例外。在日间,如符合以下情况,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可以是唯一的瞭望人员─ (a)经仔细评估情况,并已毫无疑问地确定这样做是安全的; (b)已全面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但并不局限于)─ (i)天气情况; (ii)能见度; (iii)通航密度; (iv)对航行的危害的接近程度;及 (v)在实施分道通航制的区域航行时或接近该等区域航行时所需的注意力;及(c)当情况有变而需要协助时,能立即召唤协助人员到驾驶台。(4)为决定导航值班的编制足以确保恰当瞭望能够保持,船长须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本附表所描述的因素以及以下因素─ (a)能见度、天气情况及海面情况; (b)通航密度及其他在船只航行区进行的活动; (c)在实施分道通航制或其他航线措施的区域航行时或接近该等区域航行时所需的注意力; (d)由船舶功能的性质、即时操作要求及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e)任何被指派为值班成员的候命船员在担当职责方面的适宜程度; (f)对船舶的高级船员及全体船员的专业才能的认识及信心; (g)导航值班的每名高级船员的经验,以及该高级船员对船舶的设备、程序及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h)在任何特定时间在船舶上进行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讯活动,以及在有需要时能否立即召唤协助人员到驾驶台; (i)驾驶台的仪器及控制器(包括警报系统)的操作状况; (j)舵及推进器的控制及船舶的操纵特性; (k)船舶的大小及指挥位置的视野; (l)驾驶台的配置,范围限于该配置对值班成员以视力或听力侦察任何外面的新情况所可能造成的限制;及 (m)国际海事组织所采用的任何其他与值班安排及担当职责方面的适宜程度有关的标准、程序或指引。 3.值班安排 在决定驾驶台的值班编制(可包括具有适当资格的普通船员在内)时,以下因素须在考虑之列─ (a)在任何时候驾驶台均不得无人照管; (b)天气情况、能见度以及是有日光还是天色黑暗; (c)对航行的危害的接近程度,而该等危险可能令主管值班的高级船员需执行额外的导航职责; (d)导航设备(如雷达或电子定位仪)以及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其他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状况; (e)船舶是否安装有自动驾驶仪; (f)是否须执行无线电方面的职责; (g)在驾驶台设置的无人看管的机舱控制器、警报器及指示器,其使用的程序和局限;及 (h)因特别操作情况而引致对导航值班的不寻常需求。 4.接班 (1)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有理由相信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职责,则不得向该接班的高级船员交班,而在此情况下,船长须获知会。 (2)接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接班的值班成员完全能够执行他们的职责,尤其在适应夜视方面。接班的高级船员在他们的视觉完全适应光线状况之前不得接班。 (3)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班前,须清楚明白船舶的估计船位或真正船位,并须确定船舶的预定航线、航向和航速及无人看管的机舱控制器(视何者适用而定),以及须注意在其值班期间预期可能遇到的任何对航行的危害。 (4)接班的高级船员本人须清楚明白以下各项─ (a)船长发出的有关船舶航行的常设命令及其他特别指示; (b)船舶的位置、航向、航速及吃水; (c)当时及预测的潮汐、水流、天气、能见度以及此等因素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