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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淄卫字[2012]119号
【颁布时间】 2012-06-13
【实施时间】 2012-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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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继续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作为推进卫生纠风工作、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载体,积极组织、主动参与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以评促纠、注重整改。继续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积极参与政风行风热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让社会满意。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卫生行风评价机制,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卫生行风状况。

  (29)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院务公开各项要求以及《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卫生部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1号)要求,增强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意识,进一步完善以职代会为主的院务公开形式,推动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和内部民主管理决策。

  (30)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在坚持以“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为核心的传统医院价值理念基础上,大力宣传推广“厚德精医,护佑健康”的山东卫生行业精神,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职工之家”、“职工书屋”等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强化医院人文关怀,激发医院员工人文道德关爱,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医院价值观,弘扬良好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务和人文关怀。

  (3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结合妇幼保健工作特点,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突出“母亲安全,儿童优先”原则,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三好一满意·温馨安全在妇幼”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1]31号)要求,深入开展以“亲情献母亲、爱心献孩子”为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为全市妇女儿童的健康提供更加优质温馨的服务。

  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改善服务,优化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

  ⑴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改善服务环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医院的分工协作,提高覆盖面,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不断深化“卫生强基工程”,加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机制,推进社区首诊制度。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做好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

  ⑵进一步转换社区卫生服务服务模式。积极转变服务模式,按照《淄博市城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方案(试行)》(淄卫字[2012]92号)要求,推广全科医生团队和家庭医生式服务,开展主动服务,推广签约服务模式。规范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数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居民知晓率和参与度。

  ⑶结合社区卫生工作特点和本区县实际,制定统一的社区预约诊疗工作制度、管理规范,配备相应人员和适当装备,拓宽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途径,探索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通过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等,加强双休日、节假日医疗服务。

  ⑷开展形式多样的惠民服务。认真总结前期惠民服务的经验和做法,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势。建立对辖区贫困人口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帮扶机制,真正让社区居民得到实惠。优化服务流程,坚持以人为本,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合理调整服务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居民。加强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2、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

  ⑸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强化投入机制,加大绩效考核力度,调动社区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积极开展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省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加强机构内涵建设。

  ⑹不断加强社区卫生从业人员培训。组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的关于服务规范、行为规范、操作规范等方面的文件,完善各类业务工作的质量评价和质量保证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改善服务质量。依托卫生强基工程,加强大中型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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