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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23 737.86万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629.31万元;委托理财23 108.55万元。 --2个省本级、34个市本级和400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向30.21万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6179.60万元。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2个省本级、17个市本级和287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468个、违规开户478个;3个市本级和117个县新农保基金预算编制不规范;1个省本级、9个市本级和86个县40.26亿元三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16个县社保等部门延压养老保险费收入6038.94万元;13.35亿元三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2个省本级、14个市本级和209个县17.22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2个省本级、1个市本级和59个县将17.56亿元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49个县未及时发放134.25万人养老保险待遇4.16亿元;部分地区存在将养老保险费收入存储在社保经办人员个人存折等其他业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5733.71万元;个别地方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现象。 --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尽管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强了新农保信息化建设,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仍有472个县的新农保未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部分险种间尚未完全实现有效衔接。新农保、城居保和城乡居保三项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不同,相互间缺乏明确的转换办法,参保人身份发生变化,只能重新参加新的险种,造成重复参保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2.24万人重复参加新农保、城居保和城乡居保三项社会养老保险,造成财政多补贴289.57万元。 --新农保和老农保衔接工作不够顺畅。部分地区由于老农保问题复杂,新农保推进工作量大,老农保基金尚未转入新农保。 此外,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11 257.33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附件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其中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重点审计,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9年,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3年和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文件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把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点问题优先解决。 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出台《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入法制化轨道。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地均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24 357.67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