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369C章 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

[接上页]

  (7)应确保横动的滑动门在船舶横摇时不会移动,如有需要,须设有夹具或其他装置,以防止该门在船舶严重倾斜时关闭。
  
  (8)为使各门有效操作,有必要为各操作部分妥为加油润滑,并为有需要的传动装置设置防护。
  
  第369C章 第40条水密门的测试
  
  (1)水密门须以水头高达限界线的水压测试。该项测试须在船舶投入服务前而门安装之前或之后进行。如有数扇属同一类型的门须安装在船舶上,则可选择该类型的其中一扇在制造商工场内进行测试,如该项测试的结果令人满意,则该类型的其余各门均可免受该等测试而获得接受。
  
  为进行测试而关门时,所用的动力不应超逾拟装设该等门的船舶上为操纵该等门而可供使用的动力。如为进行测试而将门框装设在工场内的框架,则该框架给予门框的加固程度,不应大于拟装上门框的舱壁的加强程度。
  
  水头应由门底取至装有门的舱壁处的限界线,但在任何情况下,滑动门的测试压力不应小于20水头,而铰链门的测试压力则不应小于10水头。测试目的在于证明有关的门在测试压力下有足够强度以及合理地水密。泄漏量须予记录。
  
  (2)门安装在舱壁上后,该门包括门框相连于舱壁之处的水密程度,须按就舱壁而规定的方式进行射水测试。 (见第26条)。
  
  (3)所有门均应在验船师在场的情况下以手操作和以动力(如设有的话)操作,而关门所需时间亦应予报告。如属燃料库的门,则关门测试应在燃料库内有煤块时作出。
  
  (4)验船师应确保显示器及警报讯号均属有效。
  
  第369C章 第41条规定的门的级别
  
  (1)凡本条述明某门应属某指明级别,则不可安装第33条的表内属较低数字级别的门,但可安装属较高数字级别的门。
  
  (2)客舱、船员舱及工作舱间内的水密铰炼门只准装设在某甲板上,而该甲板的下缘在船舷的最低点须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之上至少7,而该等门不准装设在该等舱间内低于该甲板之处。
  
  (3)建造方面令人满意的水密铰炼门可安装在分隔甲板间货舱的舱壁上,而安装水平为根据第47条条文会准许安装船舷装货门的水平。此等门须在航程开始前关闭,并须在航程期间保持关闭。验船师应确定有关方面已采取步骤以确保符合本条件,方式则依循第43(13)条就舷窗及舷窗盖所显示者。在港口内开启该等门的时间以及在船舶离开港口前关闭该等门的时间,均须记入正式航海日志内。凡有建议安装该等门,则须将其数目与布置呈交考虑,而船东则须作出陈述,证明该等门是绝对需要的。
  
  (4)所有其他门均须为滑动门,如门槛位于最深分舱载重线之上,则除非在特别情况下规定须设置以动力操作的门(见第(5)(d)款),否则可为以人手操作的滑动门(第3级)。
  
  (5)任何有时可能在海上开启的门(在隧道入口者除外)如安装在主横向水密舱壁的某一高度,以致其门槛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之下,则除非在特别情况下(见(c)及(d)段)规定须设置以动力操作的门(第5级),否则下列规则适用─
  
  (a)凡该等门的数目超逾五扇,则须为以动力操作的门(第5级),并须能从位于驾驶台的操纵站在同一时间关闭,而此等门关闭前须有警报声响讯号预告。
  
  (b)凡该等门的数目不超逾五扇─
  
  (i)如衡准数不超逾30,该等门可为只限以人手操作的第3级门;
  
  (ii)如衡准数超逾30,但不超逾60,该等门可为第4级下坠门,而装有在门的位置和从舱壁甲板之上均可操作的松开传动装置及手动装置,该等门亦可为以动力操作的门;
  
  (iii)如衡准数超逾60,则该等门须为以动力操作的门(第5级),并须能从位于驾驶台的操纵站在同一时间关闭,而关闭前须有警报讯号预告。(c)为煤块平舱而有时须在海上开启的水密门如安装在舱壁甲板之下的甲板间燃料库之间,则该等门须为以动力操作的门(第5级)。该等门的开启和关闭均须记录于正式航海日志内。
  
  (d)与冷藏货物连接的围壁通道如穿越多于一个主横向水密舱壁,而有关开口的槛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之上少于7,则该等开口的水密门须为以动力操作的门(第5级)。
  
  (注:上述指示所指的是横向舱壁的门。如纵向舱壁装有门,则有关个案应呈交首席验船师,供其就纵向舱壁及横向舱壁两者须设置的门的级别作出指示。)(e)凡用作从船员舱房通往锅炉舱、用作敷设喉管或用作任何其他用途的围壁通道或隧道通往机舱,则每条该等围壁通道或隧道均须安装水密门,而门的种类则按其在船舶上的位置所需而定。
  
  第369C章 第42条开口的数目限制与关闭设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