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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任何其他耐火材料亦可用于此等舱壁,但须有适当实验证明,如此建造的舱壁能在一个合理时段内抵受烈火和高温,例如抵受1小时的华氏1500度高温。 (b)从耐火的角度看,此等舱壁的凹折及台阶的建造,须与该等舱壁的建造相等。 (c)舱壁的任何开口应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属相类建造的门关闭。如安装铰链门,则每扇门均须以可在舱壁任何一面操作的适合夹具或插销稳固,而夹具或插销的数目须足以防止该门在上述情况下翘曲。 第369C章 第53条稳定性 (1)倾斜实验:每艘新客船在完工时须予倾斜,而其稳定性元素须予决定。 验船师须见证船舶的倾斜,并须确定可否信纳,该项倾斜是以会有令人满意的结果的方式以及在会有令人满意的结果的情况下进行的。 (2)稳定性数据:船东须向操作人员提供看来需要的资料,作为该等人员进行船舶装载和加压载时的指引,以确保船舶在所有通常航行状况下均有足够稳定性。 所提供的资料的文本一份,须送交首席验船师参考和作为纪录。 (3)如有任何固定压载物放置在船舶上,其性质、数量及分布情形均须予报告。 第369C章 第54条一般规定 第II部 适用于拟用作西姆拉特别业务*服务 的船舶的经修改规定 (1) 国际航程及短途国际航程 (a)除第54至63条显示的修改另有规定外,第1至53条关于建造的指示均适用于此等船舶。 (b)如属须获发短途国际航程安全证明书的轮船,而首席验船师信纳与双层底(第15条)、水密舱壁的开口(第28至41条)以及在限界线之下的船舷开口(第42至48条)有关的指示中的任何规定就该船舶而言既不合理亦不切实可行,则他可按他如此信纳的程度放宽该等指示的规定。 须告知船舶建造商及船东或其代表:任何该等放宽的申请须致予首席验船师,并须附上申请理由的全部详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西姆拉特别业务”乃与涉及在《西姆拉规则》适用地区内运载朝圣者或其他无铺位乘客的业务有关。 第369C章 第55条渗透率 (增补第9(3)条)。凡向首席验船师证明并使他信纳,在机舱前面(或后面)的船舶部分的一个或多于一个舱室以详细计算而决定的渗透率,较以63+35 a/v公式所得者为低,则船舶该部分的每个舱室的渗透率,均可以计算所得的数值代替。就该项计算而言,客舱(一如第6(12)条所界定)的渗透率须取95,而所有货舱、煤舱及物料舱的渗透率则取60,至于双层底舱、油类燃料舱及其他液舱的渗透率,则取首席验船师就个别情况而批准的数值。 第369C章 第56条业务衡准 (本款代替第11(1)条)。 业务衡准数须以下列公式决定─ Cs=72 M+3/2P1 ,式中 V+P1-PCs=衡准数。 M=机舱的容积(机舱一如第6(11)条所界定),加上任何固定油类燃料库的容积,油类燃料库可位于内底之上而在机舱前面或后面。 P=限界线之下的客舱(一如第6(12)条所界定)的总容积。 V=限界线之下的船舶总容积。 P1=P+7A+.4LN A=为决定在限界线之上运载的无铺位乘客人数而量度的舱间总面积(以平方计),该面积包括任何有多于6个铺位的舱室的面积。厨房、餐厅、厕所、洗濯地方、行李室及贮藏室、洗手间、病室及供甲板间舱乘客用的透风空间所占的舱间面积,不得包括在内。 L=船舶长度(一如第6(2)条所界定)。 N=在限界线之上运载的有铺位乘客的铺位总数,而有铺位乘客则界定为入住一个有不多于6个铺位的舱室的乘客。 第369C章 第57条分舱规则 (本款代替第12(4)条)。 第(3)款的条文适用于任何长度的船舶而又经证明可运载乘客总数不超逾L2()/1260或280(以较小者为准)者,其中有铺位乘客的人数不得超逾L2()/7000或50(以较小者为准)。长度为430及大于430的船舶而本款对其适用者,管限其首尖舱后面的分舱因数须是壹。 第369C章 第58条关于分舱的特别规则 (改动第13条)。 在第(2)款中,“许可长度”须以“可浸长度”代替。 第369C章 第59条分舱载重线 (增补第16条)。 在第(2)款末处加入“根据《西姆拉规则》勘定的“载重线”,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