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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61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369C章 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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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界线之下的船舷开口
  
  及其关闭设施
  
  (1)限界线之下的船舷开口数目,须减至与船舶的设计及正常运作相容的最小数目。
  
  (2)每个该等开口的关闭设施的布置及效率,须与其预定用途及安装位置相符,并须令验船师满意。
  
  第369C章 第43条舷窗
  
  (1)能开启的舷窗的数目,须减至与船舶服务的需要相符的最小数目。
  
  (2)在任何甲板间舱内,如任何舷窗的窗槛是在某线之下,而该线是与船舷舱壁甲板平行而绘画,且其最低点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之上.025B,则在该甲板间舱内的所有舷窗均须为不开启式。
  
  (3)在任何甲板间舱内,如舷窗的所有窗槛均在第(2)款所界定的线之上,但并非全部在一条与该线平行并在该线之上12绘画的线之上,则在该甲板间舱内的所有舷窗均须为不开启式,或建造成会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未经船长同意而将其开启。
  
  (4)其他舷窗可属任何普通开启式。
  
  (5)在任何甲板间舱内,如任何属第(3)款所提述的开启式舷窗的窗槛是在某线之下,而该线是与船舷舱壁甲板平行而绘画,且其最低点是在船舶驶离任何港口时浮水的水线之上.025B+4.5(或当船舶在热带区或在载重线规则所指的适当热带期间的季节热带区,则在该水线之上.025B+3.5),则在该甲板间舱内的所有舷窗均须在船舶离开港口前关闭至水密并锁上,且在航行期间不得开启。验船师会应建造商或船东的申请,指出平均吃水极限,而于该极限此等舷窗窗槛会在本款所界定的线之上,以及于该极限该等舷窗可在船长负责下获准在海上开启。
  
  在港口内开启舷窗以及在船舶离开港口前将舷窗关闭和锁上的时间,均须记入正式航海日志内。
  
  (6)有效而固定地附连并布置成能容易而有效地关闭和稳固至水密的铰炼式舷窗内盖,须安装在下列所有舷窗─
  
  (a)规定为不开启式的舷窗;
  
  (b)须在首垂线起计船舶长度八分之一的范围内安装的舷窗;
  
  (c)须在第(3)款所界定位置安装的舷窗;
  
  (d)航行期间不可通达的舷窗;
  
  (e)须在拟供水手及生火工起居用的舱间安装的舷窗;
  
  (f)须在拟供统舱乘客起居用的舱间安装的舷窗。(7)安装于舱壁甲板之下的舷窗,第(6)款所提述者除外,须装有有效的舷窗内盖,该等舷窗内盖可以是可移式的,但每个均须存放在其所属的舷窗毗邻。
  
  (8)在航行时不可通达的舷窗及舷窗盖,须在船舶出海前关闭和稳固。
  
  (9)舷窗不得安装于拨作专供运载货物或煤块的舱间内。
  
  (10)凡没有首席验船师的特别认许,自动通风舷窗不得安装于限界线之下的船舷。
  
  (11)以上指示拟适用于普通尺寸的圆形舷窗。特别式样的舷窗在某些条件下已获首席验船师批准,而在呈交显示建造商所提出建议的图则时,验船师应述明拟安装的舷窗是否属经批准的设计。如非属经批准的设计,或如属非普通的尺码或建造,则舷窗的全部详情(包括其详细图则)和其拟安装的位置,应呈交首席验船师考虑。
  
  (12)任何与载重线规则相关而订定的舷窗特别规则,在客船上亦须符合。
  
  (13)如根据以上条文所订定,任何舷窗及舷窗盖须于航行期间保持关闭,则验船师应确定负责的船舶高级船员已获表明此意的适当指示,并须确定一份适当的公告已于海图室张贴。
  
  第369C章 第44条泄水孔、卫生水排放口及其他相类排放口
  
  (1)泄水孔、生水排放口及其他相类开口的数目,须以每个排放口供尽可能多的生水管及其他喉管共用的方式,或以任何其他令人满意的方式而减至最小。
  
  (2)(a)从限界线之下的舱间穿过船舷的排放口,须安装有效而可接触的设施,以防止水流入船内。可准许每个独立排放口设有一个装有从舱壁甲板之上操作的强制关闭设施的自动止回阀,或代以两个无该种设施的自动止回阀,而两阀中较高者须位于最深分舱载重线之上,使该阀在服务状况下经常可接触,以供查验。
  
  (b)凡装有强制作用阀,则在舱壁甲板之上的操作位置须经常易于接触,并须设有设施以显示该阀是开启或关闭的。
  
  (c)凡采用双阀系统,则较高的阀应为水平平衡式并通常关闭。
  
  (d)齿轮阀,或两个非齿轮阀中较低者,须安装在稳固于壳板的坚固阀箱内。
  
  第369C章 第45条排放管、阀等
  
  (1)无论以任何材料制成的排放管,不得在舷外开口与甲板、水厕或相类装置的连接部分之间成直线安装,而须以坚固金属(铸铁或铅除外)弯管或肘管布置。
  
  (2)铅制的管应有足够弯管,以应付管的膨胀或由船舶运作所引致的任何移动。
  
  (3)该等管及阀应以坚固的外壳保护,以免被货物损坏,外壳无须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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