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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此横倾角如不会使限界线被淹没,则该等布置可予容许,否则须予修改。(iii)水密甲板浸水对稳定性的影响。 此项计算的结果会按其可取之处而考虑。(d)在作出此等计算时,须假定船舶在稳定性方面处于最差的预计航行状况,而假定浸水的舱间的渗透率则须尽可能与此状况相符。 (e)在此等计算中所假定的稳定性情况,须在船舶倾斜后确定。 (见第53条)。 第369C章 第14条尖舱及机舱的舱壁,轴隧等 (1)防撞舱壁:每艘船舶均须有首尖舱舱壁或防撞舱壁,该舱壁须水密至舱壁甲板。此舱壁须安装在离首垂线不少于.05L而不多于.05L+10之处。 如船舶有长的首部上层建筑,其首尖舱舱壁须风雨密式延伸至舱壁甲板的对上一层甲板。该延伸部分无须直接安装在下面的舱壁上,但须离首垂线至少.05L,而构成台阶的舱壁甲板部分须已有效地造成风雨密。 (见第18(5)条)。 (2)尾尖舱舱壁及机舱舱壁:尾尖舱舱壁以及将机舱(一如第6(11)条所界定)与其前面和后面的货舱及客舱分开的各舱壁,亦须安装并造成水密至舱壁甲板。尾尖舱舱壁可在舱壁甲板之下终止,但船舶的安全程度在分舱方面须不会因此而有所降低。 (3)船尾轴管及船尾轴填料函压盖:在所有情况下,船尾轴管须围封在水密舱间内。船尾轴填料函压盖须位于水密轴隧或其他舱间内,而该水密轴隧或其他舱间的容积须达到以下要求:如因船尾轴填料函压盖泄漏而浸水,限界线亦不会被淹没。 该水密轴隧或水密舱室的高度及阔度,须为每一部分均足以容许在舱间内给予联轴节及轴承等适当照顾。 该等轴隧或其同等物如构成船舶分舱计划的一部分,则须按照第17至25条的规定建造。 第369C章 第15条双层底 (1)纵向范围: (a)在长度为200及小于249的船舶内,最少须从机舱至首尖舱舱壁安装双层底,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与其接近之处安装。 (b)在长度为249及小于330的船舶内,最少须在机舱外面安装双层底,而双层底须延伸至首尖舱舱壁及尾尖舱舱壁,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与其接近之处。 (c)在长度为330及大于330的船舶内,须在船舯安装双层底,而双层底须延伸至首尖舱舱壁及尾尖舱舱壁,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与其接近之处。(2)横向范围: (a)凡规定须安装双层底,则内底须伸出至船舶两舷,伸出方式须可保护船底至舱底弯曲处。 (b)如边板外缘与外板的交线,在任何部分均不低于通过下述交点的水平面,则该项保护当作令人满意,而交点指在与中心线相距船舶型宽一半之处与基线相切,并与基线成25度角的横向斜切线,与船舯肋骨线相交之点。(3)内底的井:建造在双层底内而与排出布置有关的井,不得向下延伸超逾所需,亦不得离外底或边板内缘少于18寸。但螺旋桨船舶轴隧的尾端则准许设置一个延伸至外底的井。 (4)出入途径─空气管及测深管的保护:内底只可按通达的需要而钻穿为人孔,并必须安装有效封盖,该封盖须有关紧有效水密接缝的布置。所有空气管及测深管均须针对货物、煤等可能造成的损坏危险而予以有效保护。 (见第124、260及261条)。 第369C章 第16条分舱载重线的勘定、标记与记录 (1)(a)为保持所规定的分舱程度,一条相应于经批准的分舱吃水的载重线须予勘定和标记在船舶两舷。 (b)凡有改装成既适合乘客起居亦适合载货的舱间的船舶,如其船东意欲如此,则可设有一个或多于一个额外载重线标记,相应于就该两种情况而批准的分舱吃水。 (c)该等分舱载重线的位置和其适用情况,须由验船师就每一个案而决定。(2)根据上述条文勘定和标记的分舱载重线,须记录在安全证明书内,并须就主要载客情况用记号C.1识别,其他情况则用记号C.2、C.3等识别。 (3)与列入安全证明书的每条此等载重线相应的干舷,须一如载重线规则所决定的干舷,在同一位置量度,以及从同一甲板线量度。 (4)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分舱载重线标记均不得置于由船舶强度及/或由载重线规则所决定的海水最深载重线之上。 (5)至于分舱载重线的检查,见第1(5)(d)条。 第369C章 第17条强度及建造 水密的舱壁、甲板、凹折、槽管、隧道、 内壳板及油类燃料舱的 建造及尺寸 构成分舱布置一部分的所有水密的舱壁、甲板、凹折等,其强度和建造应使其能以适当的抗强裕度,支承高达限界线的水头所产生的压力。 第369C章 第18条水密横向舱壁 (1)板材:横向舱壁须水密至舱壁甲板,并须为厚度不小于附录II表4所规定的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