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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61511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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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页 第369C章 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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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所有将旋塞、阀或管等与船舶壳板连接的螺栓,其螺栓头必须在外面,且应为埋头式或半圆头式。
  
  (5)如须安装水线下式水厕,则应特别呈交图则以求批准。
  
  (6)排出水密甲板的物质通常会需要作特别布置,排出管须装有阀或以某方式处置,以避免水由一个损毁舱室流向一个无损毁的舱室。
  
  第369C章 第46条出灰槽、垃圾槽等
  
  (1)(a)每个出灰槽、垃圾槽等的船内开口,须装有有效的盖子。
  
  (b)如船内开口位于限界线之下,则盖子须水密,此外,槽内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之上易于接触的位置须安装一个自动止回阀。此阀应为水平平衡式并通常关闭,且须于原地设有将其稳固在关闭位置的设施。
  
  (c)在不使用槽时,盖子及阀两者均须保持关闭和稳固。一份表明此意的永久而显眼的公告须张贴在泥舱附近。(2)如喷灰器及排灰器的船内开口必须在锅炉舱内最深分舱载重线之下,则上述规定对该等喷灰器及排灰器不适用,但该等喷灰器及排灰器须装有有效的阀及其他配件以防止水经由它们进入船舶。
  
  第369C章 第47条舷门、装货门及装煤门
  
  (1)凡任何该等门须安装在限界线之下,则该等门须有足够强度。该等门须在船舶离开港口前有效地关闭和稳固至水密,并须在航行期间保持关闭。
  
  (2)凡有建议在船舷安装舷门、装货门或装煤门,而门是部分或完全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之下,则验船师须就该个案作出报告,并应述明如该等门的安装不予容许,船只的运作会否受阻碍。
  
  第369C章 第48条主进水口与辅进水口及主排放口与辅排放口
  
  (1)此等进水口及排放口须布置成能防止船舶意外入水。
  
  (2)旋塞或阀须安装在喉管与壳板之间。该等旋塞或阀必须与壳板相连,并必须布置成能随时容易而迅速地开关。
  
  旋塞、阀以及与旋塞及阀连接的全截喉管均须随时可接触。
  
  (3)为防止由于主进水口或辅进水口阀体或主排放口或辅排放口阀体(该等阀体如直接系牢在船壳上则须有长颈)破裂而导致的船舶意外入水,该等阀体的颈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短,并须与建造在船壳上的锻钢箱相连。非短颈的阀体须以铸钢制造。
  
  (4)关连主机械与辅机械或主锅炉与辅锅炉的船舷旋塞及阀,不得以普通铸铁造成。特别等级的铸铁则会予以考虑,但须将详情呈交首席验船师批准。钢阀必须适当地予以保护,以防锈蚀。 (1950年A169号政府公告)
  
  第369C章 第49条船舷开口
  
  限界线之上的船舷开口及其他开口
  
  (1)关闭设施:关闭限界线之上的船舷开口的舷窗、舷门及装货门、装煤门及其他设施,以顾及其所安装往的舱间以及其与最深分舱载重线相对的位置而言,须属有效设计及建造,而且强度足够。
  
  (2)舷窗盖:在紧接舱壁甲板之上的上层建筑内,布置成能有效地关闭并稳固至水密的有效铰链式舷窗盖,须安装于以下舷窗─
  
  (a)在尾端关闭的船首楼艏部后面,船舶长度八分之一的范围内的舷窗;或
  
  (b)在拟用作或能易于改装以用作堆装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舱间内的舷窗,而此等舱间两端均是关闭的或布置成在有需要时其两端能易于关闭的。(3)可移式栓塞:除第43(12)条另有规定外,不属第(2)(b)款所提述的舷窗,均须设有舷窗盖(可以是可移式)或设计成可系上外栓塞;该等可移式舷窗盖或栓塞须提供予并无有效铰链式舷窗盖的舷窗,达其总数百分之二十五的程度,并须存放在适当位置。
  
  第369C章 第50条露天甲板开口等
  
  (1)外露露天甲板的所有开口,均须装有高度和强度均足够的围板,并须设有有效设施,以迅速将其关闭至风雨密。
  
  (2)舷墙排水孔及/或泄水孔须按需要而安装,以在恶劣天气时排清露天甲板的水。
  
  (3)关于在某些情况下船首端所需的特别风雨密布置,见第14(1)及18(5)条。
  
  第369C章 第51条水密舱室的出路
  
  (1)在客舱及船员舱内,须为每个水密舱室的占用人提供通往开敞甲板的切实可行的出路。
  
  (2)须为船员提供从每个机房、轴隧、锅炉舱室及其他工作舱间逃生的切实可行逃生途径,该等途径须不倚赖水密门。
  
  第369C章 第52条耐火舱壁及耐火门
  
  (1)船舶须在舱壁甲板之上装有建造成和装置成能阻止火势蔓延的耐火舱壁。任何两个相继的此种类舱壁之间的平均距离一般不得超逾131。凹折、台阶以及关闭此等舱壁上所有开口的设施均须耐火与火密。
  
  (2)(a)如钢舱壁的尺寸及加强程度,相等于为在紧接舱壁甲板之下的甲板间舱内的水密舱壁而指明者,则该等钢舱壁可予接受,但它们不得以易燃材料衬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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